一般性建議
第四十二屆會議(2008)第26號一般性建議:女性移工
【引言】

1.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申明移徙婦女與所有婦女相同,在生活的各領域均不應受到歧視,在其第32屆會議(2005年1月)中決定,按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1條,針對可能受虐待和歧視的女性移工,提出一般性建議。

2.該一般性建議旨在幫助締約國履行義務,尊重、保護和落實女性移工的人權,並履行其他條約所規定的法律義務、各次世界會議行動計畫中所做的承諾,以及以移徙問題為重點的條約機構(Treaty bodies),特別是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委員會察覺《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根據移徙身分,對個人、包括移徙婦女進行保護,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則保護包括移徙婦女在內的所有婦女,使其免於受到性和基於性別的歧視。雖然移徙為婦女提供了新的機會,可以作為一種手段,通過擴大參與增強其經移徙為婦女提供新的機會,得以作為擴大參與、增強其經濟能力的手段,但其人權和安全可能因此受到威脅。因此,該一般性建議的目的,在於徹底檢查導致許多女性移工易受傷害的情況,其遭受性和基於性別的歧視,以及與人權受侵犯互為因果的歷程。

3.國家雖然有權對本國邊境和移民進行管制,但前提是必須全面履行其已經批准或加入的人權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其中包括推行安全移民程序,以及在整體移徙期間尊重、保護與落實婦女人權的義務。履行該等義務的前提是必須承認女性移工透過護理和家務等方式,對自己的國家和目的地國作出社會和經濟貢獻。

4.委員會認知移徙婦女可依據遷移因素、移徙目的和停留期間、易遭受的風險和虐待情況、在移徙目的地國的身分,以及公民資格而劃分成若干類別。委員會亦認識該等類別會改變且相互重疊,因此有時難以明確區分。因此,本一般性建議的範圍,僅限於處理以下類別移徙婦女的狀況,其皆從事低收入工作,遭受虐待和歧視的可能性很大,且與專業移民勞工不同,在所就業的國家可能根本不具永久居留或公民資格。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她們無法享有國家法律和實際上的相關保護。移徙婦女的類別為:

 (a)獨立移徙的女性移民工作者;
 (b)與同為勞工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團聚的女性移工;
 (c)無正式文件證明的女性移民工作者。
 
但委員會強調,所有類別的移徙婦女皆屬《公約》締約國責任範圍之內,須受《公約》保護,使其免受各種形式的歧視。
5.雖然移徙者男女皆有,但移徙現象並非與性別無關。與男性移民工作者相較,女性移民工作者在合法移徙管道、移徙後進入的部門、受到的虐待形式及後果等方面並不相同。為瞭解婦女所遭受的具體影響,應從兩性不平等、女性傳統角色、存在性別差異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基於性別的暴力以及全世界貧窮女性化和勞力移民的角度,研究婦女移徙問題。因此,採取兩性平等觀點對於分析女性移徙者的地位,對於制定政策消除歧視、剝削和虐待都至關重要。

【適用人權和兩性平等的原則】

6.所有女性移工的人權都應得到保護,其人權包括生命、自由及個人安全、不受虐待、不受有辱人格和非人道的待遇、不因性別、種族、族裔、文化特性、國籍、語言、宗教或其他狀況受到歧視、免於貧窮、享有適當生活水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等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會員國批准或加入的許多人權條約,皆對該等權利作出規定。

7.女性移工亦有獲得《公約》保護而不受歧視的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立即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得以於所有領域行使並享有法律和事實上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影響婦女移徙的因素】

8.目前婦女約占世界移徙人口的一半。全球化、尋找新機會、貧窮、原籍國性別差異的文化習俗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自然災害或戰爭,以及國內軍事衝突等各種因素,皆造成婦女移徙。這些因素還包括:目的地國於正式和非正式製造業、服務業按性別分工的現象愈演愈烈,以及以男性為中心的娛樂文化,造成對女性的需求。該等趨勢中,人們普遍注意到婦女作為工資勞動者單獨移徙的人數大幅增多。


【涉及女性移工性和性別的人權問題】

9.因為原籍國、過境國和目的地國皆存在侵犯女性移工人權的現象,本一般性建議著眼於該三種情況,目的在於各領域推動採用《公約》,增進女性移工的權利,並推進男女的實質平等。委員會在回顧後,指出移徙為固有的全球現象,需要各國在多邊、雙邊和區域間展開合作。


【出境前在原籍國】

10.女性移工即使在出國前,亦可能面臨各項人權問題,包括因性別、性別加年齡、婚姻狀況、妊娠或懷孕等原因,而完全禁止或限制出國移徙;針對具體職業的限制或要求,規定婦女必須得到男性親屬的書面許可方能獲得護照而為旅行或移徙。婦女有時會被職業介紹所扣留,以參加出國前的準備培訓,期間可能受到經濟剝削以及人身、性和心理虐待。婦女還要承受教育限制、培訓限制和可靠移徙資訊限制的後果,從而在與雇主的關係上更易受傷害。職業介紹所可能在費用上進行剝削,而在一般情況下,婦女的財產少於男性,因此她們有時會陷入更大的財務困境;舉例而言,如果她們不得不向家庭、朋友或高利貸者借款,就會更加依賴他人。

【回國後在原籍國】

11.女性移工可能面臨性和基於性別的歧視,包括對歸國婦女的愛滋病毒和愛滋病強制檢測,對年輕歸國婦女的道德「復健」,以及雖比男性支付更多個人和社會支出,卻未獲男女有別的適當服務。例如:男性得以重享穩定的家庭環境,婦女返家後卻可能家庭破裂,而其離家在外則被視為導致家庭破裂的原因。她們還可能受到剝削性職業介紹所的報復而得不到保護。


【在過境國】

12.女性移工於過境時可能面臨各種人權問題。當移徙婦女與代理人或陪同者一起旅行時,若代理人於過境或抵達目的地國時遭遇問題,她們可能會被拋棄。婦女於過境國的境內旅行時,還會受到代理人或陪同者的性虐待和肢體虐待。(a)有別於男性的生理因素,婦女有月經週期、生育功能和更年期。又如,婦女患性傳染疾病的風險較高;


【在目的地國】

13.女性移工抵達目的地後,會立即遭遇各種法律和事實上的歧視。部分國家的政府有時會限制或禁止婦女在特定部門就業。無論情況如何,女性移工與男性相較,皆面臨更多的危險,因為不具性別敏感度的環境,不允許婦女流動,使其少有機會獲得與自身權利和待遇相關的資訊。按性別劃分的工作概念,影響婦女的工作機會,認為婦女僅能從事家庭和服務性質的工作,或僅在非正規部門就業。在該等情況下,家務勞動或從事娛樂工作尤其成為以婦女為主的職業。

14.另外,該等職業可能受到目的地國的排斥,不屬於法律定義的工作,從而剝奪對婦女在各種法律的保護。從事此類職業的女性移工難以獲得具有約束力、規定工作條件的契約,致使她們超時工作而得不到加班費。另外,女性移工經常受到雙重歧視,不僅遭受性與性別的歧視,且受到仇外心理和種族主義的傷害。基於種族、族裔、文化特徵、民族、語言、宗教或其他情況的歧視,也會具體表現為性與性別的歧視。

15.由於性與性別的歧視,女性移工可能遭遇的情況為:工資比男性低、不付工資、拖延付款直到離職、或工資被匯入她們無法支配的帳戶。例如:家庭幫傭的雇主經常將工資存入雇主名下的帳戶。如果婦女及其配偶有工作身分,她的工資會付給配偶名下的帳戶。在以女性為主的部門中,工人的每週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可能沒有薪酬。女性移工如果因支付招聘費用而負債累累,也可能無法擺脫虐待環境,因為沒有其他方式償還債務。當然,非移民的當地婦女從事類似以女性為主的工作,亦會受到如此的侵害。不過,非移民的當地婦女,其就業流動性則稍佳;即便選擇有限,她們仍有機會離開壓迫性的工作環境而另謀他就,但在某些國家,女性移工一旦離職就可能淪為無證人員。當地女工如果失業,仍可能得到家庭支助等經濟保護,但女性移工則否。因此,女性移工由於性和性別的原因以及其移民身分,而面臨種種危險。

16.女性移工可能因身處孤立環境(就家庭幫傭而言)、繁瑣手續、語言障礙或高額交易費而無法存款,也無法安全地通過正常管道匯轉存款。這是十分嚴重的問題,因為她們的收入一般低於男性。婦女還要承擔家庭義務,必須以某種方式將其所有收入匯寄給家屬,而對男性則未有該等期待。例如,可能指望單身女性為家庭成員提供財務支援。

17.女性移工經常遇到危及其健康的不平等現象,她們可能無法獲得包括生育健康服務在內的保健服務,因為她們得不到保險,也無法加入國民健康計畫,還可能必須支付負擔不起的費用。由於婦女的保健需求與男性不同,這方面需要特別予以注意。對她們的工作安全可能沒有任何安排,工作地點和住所之間的往來安全也無任何保障。在住宿處,尤其是在工廠、農場或家務工作等以女性為主的職業場所,生活條件可能十分惡劣、擁擠不堪而沒有自來水或適當衛生設施,又缺乏隱私和個人衛生。女性移工有時必須接受帶有性別歧視的愛滋病毒/愛滋病強制檢測,或其他檢驗而未徵得其同意,然後又將檢測結果交給政府人員和雇主,而非女性移工本人。如檢測結果為陽性,女工可能因此喪失工作或被驅逐出境。

18.對懷孕的歧視可能尤為嚴重。女性移工可能面臨以下情況:強制驗孕,若為陽性就被驅逐出境;強制墮胎、或當危及孕婦甚至是遭受性攻擊後,無法享有安全生育健康和墮胎服務;沒有產假或產假不足,也無任何福利以及負擔得起的產科護理,造成嚴重的健康風險。女性移工如被發現懷孕可能會被開除,有時則導致非正常移民身分和被驅逐出境。

19.女性移工在一國內居留,可能受到特別苛刻規定的約束。其有時無法受益於家庭團聚計畫,該等計畫可能不適用於家庭幫傭或娛樂業等以女性為主的從業人員。就業國的居留許可受到嚴重限制,對從事家務工作的女性移工來說尤為如此,因為她們的定期契約得以被雇主任意終止或暫停執行。若她們失去移民身分,就更可能遭受雇主或其他濫用現況者的暴力行為。若她們被拘留,也會受到拘留中心官員實施的暴力行為。

20.女性移工更容易遭受性虐待、性騷擾和肢體暴力,特別是以女性為主的部門。家庭幫傭特別容易受到雇主的人身攻擊和性攻擊、剝奪進食和睡眠以及虐待,農場工作或工業部門等其他工作環境,對女性移工的性騷擾是常見的問題。(見 E/CN.4/1998/74/Add.1)以移徙男工的配偶或與家屬同行的女性移工,如其文化背景崇尚婦女在家庭中的溫順角色,還可能遭受來自其配偶或親屬的家庭暴力。

21.女性移工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十分有限。一些國家對於女性移工因歧視性勞動標準、就業歧視、性與性別暴力而利用法律制度獲得救濟的事項,設下種種限制。此外,女性移工也可能沒有資格獲得政府的免費法律援助,或許還有其他障礙;例如:官員的漠視和敵對態度及其有時與加害者相互勾結。有時,外交官實施性虐待、暴力和其他形式歧視女性家庭幫傭的行為,卻享有外交豁免權。部分國家中保護女性移工的法律則存在漏洞;例如:她們一旦舉報虐待和歧視行為,就會失去工作許可,即使進行審判,她們也沒有能力於審判期間留在國內。除了該等形式上的障礙外,種種實質障礙亦阻止其獲得救濟。許多人不懂該國語言,也不瞭解自己的權利。女性移工可能缺乏行動能力,因為她們被雇主禁錮在工作場所或居住地點,禁止使用電話、參加團體或文化活動。由於依賴雇主或配偶獲得相關資訊,她們往往不知道本國大使館及可利用的各種服務。例如:女性家庭幫傭很少離開雇主的視線,因此難以透過本國使館進行登記或投訴。由於這些婦女可能無以和任何外界接觸,亦無法提出申訴,她們可能在遭受暴力和虐待很長一段時間後才被發現。此外,護照被雇主扣留、或女性移工如從事與犯罪網絡相關的行業而害怕遭受報復,也會使她們無法挺身舉報。

22.無證女性移民工人因其非正常移民身分,因此特別容易受到剝削和虐待,從而更加受到排斥,也更可能受到剝削。她們可能被強迫勞動而受到剝削,享有最低勞動權利的機會也會因擔心被告發而受到限制。她們還可能受到員警的騷擾。若被逮捕,通常會依據違反移民法而受到起訴,並關在拘留中心,因而易於受到性虐待並被驅逐出境。

【對締約國的建議】


【原籍國和目的地國的共同責任】

23.原籍國和目的地國的共同責任包括:

 (a)制定具有性別敏感度和基於權利的綜合政策:締約國應利用《公約》及一般性建議,在平等和不歧視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性別敏感度和基於權利的政策,以便規範和管理移徙的各方面和階段,協助女性移工獲得國外工作的機會,促進安全移徙,並確定女性移工的權利受到保障(第2(a)和3條)。
 (b)女性移工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締約國應設法讓女性移工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此類政策的制定、執行、監督和評估(第7(b)條)。
 (c)研究、資料收集和分析:締約國應開展、支援量化和質性研究、資料收集和分析,以查明女性移工在移徙過程各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和需要,以便促進女性移工的權利,並制定相關政策(第 3條)。


【原籍國的具體責任】

24.原籍國必須尊重和保護因工作而移徙的女性國民及其人權。可能需要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取消對移徙的歧視性禁令或限制:締約國應廢除以年齡、婚姻狀況、妊娠或孕產狀況為由,而對女性移民實施以性別劃分的禁令和歧視性限制。締約國應取消婦女須徵得配偶或男性監護人許可後方能獲得護照或旅行的限制(第2(f)條);

 (b)以標準內容展開教育、提升意識和培訓活動:締約國應與相關非政府組織、性別和移徙問題專家、有移徙經歷的女性移工和可靠的職業介紹機構密切協商,制訂適宜的教育和提升意識方案。於此,締約國應當(第3、5、10和14條):

  
i. 提供、協助提供免費或負擔得起的、以性別和權利為基礎之離國情況介紹和培訓課程,提高未來女性移工對潛在剝削的認識,其中包括:勞務契約建議內容、在就業國的合法與應享權益、正式和非正式賠償機制援用程序,雇主和目的地國文化情況、心理壓力調適、急救和應變措施,包括本國大使館的緊急電話號碼與各種服務;過境安全資訊,包括機場和航空公司概況;以及一般保健和生育健康資訊,包括預防愛滋病毒/愛滋病。這些培訓課程應透過有效的外展方案,對未來女性移工提供培訓,並分布各地以舉辦此類課程,使婦女能夠參加;
  
ii.提供真實、可靠的職業介紹所名錄,並創建海外就業訊息的聯合系統;
  
iii.若女性移工希望獨立移徙而不靠職業介紹所,則應說明前往工作地的移徙方法和程序;
  
iv.要求職業介紹所參與提升意識和培訓課程,使其認識女性移工的權利以及各類性與性別的歧視、婦女可能受到的剝削,以及職業介紹所對婦女的責任;
  
v.提高社區認識,以瞭解關於婦女移徙的一切形式所涉之成本與效益,並針對公眾展開跨文化提升意識活動,該等活動應強調移徙的風險、危險和機遇、婦女為確保財務安全而應享有的收入權益,以及婦女在統籌兼備照顧家庭和自身責任的需要。該等提升意識課程可以透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方案實施;
  
vi.鼓勵媒體、資訊和傳播部門推動提高民眾對移徙問題的認識,包括女性移工對經濟的貢獻、婦女容易遭受剝削和歧視問題,以及發生剝削的各種場所。

 (c)規範和監督制度如下:

  
i. 締約國應訂立規範並制定監督體系,以確保職業介紹所和就業機構尊重所有女性移工的權利。締約國應立法納入非正規雇用的完整定義,同時規定對職業介紹所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第2(e)條);
  
ii.締約國且應實施資格認證方案,以確保職業介紹所誠信從業(第2(e)條);

 (d)保健服務:若目的地國提出要求,締約國應確保提供標準化和有效的健康證明,並要求未來雇主為女性移工購買醫療保險。所有必要的離國前愛滋病毒/愛滋病檢測,和離國前體檢都必須尊重移徙婦女的人權;應特別注意自願性、提供免費或負擔得起的服務以及污名化問題(第2(f)條和第12 條);

 (e)旅行證件:締約國應確保婦女得以平等獨立取得旅行證件(第2(d)條);

 (f)法律與行政援助:締約國應確保能夠獲得工作移徙方面的法律援助。例如:應當在男女平等基礎上提供法律復審,以確保工作契約有效且保護婦女的權利(第3 和11條);

 (g)收入匯款保障:締約國應訂立措施,保障女性移工的匯款,提供相關資訊協助婦女利用正規金融機構匯錢回家,並鼓勵她們參加儲蓄計畫(第3和11條);

 (h)促進返國的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欲返回原籍國的婦女,得以在不受脅迫和虐待的情況下為之(第3條);

 (i)為返國婦女提供服務:締約國應制定或監督社會經濟、心理和法律方面的全面服務,以協助返國婦女復歸社會。締約國應監督服務業者,確保其不會利用從國外工作地返回的弱勢婦女,並應設立申訴機制,保護婦女不受職業介紹者、雇主或前配偶的報復(第2(c)和3條);

 (j)外交和領事保護:締約國應適當訓練和監督其外交、領事人員,確保其盡職保護國外女性移工的權利。該等保護應包括為移徙婦女提供優質支持服務,包括在必要時即時提供口譯、醫療服務和諮詢、法律援助和庇護所。如締約國根據習慣國際法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等條約承擔具體義務,則必須對女性移工充分履行該等義務(第3條)。

【過境國的具體責任】

 (a)訓練、監測和督促政府人員:締約國應確保國境警察和移民官員得到適當培訓、督促和監測,對性別問題具備敏感度,並在安排移徙婦女時採取不歧視的做法(第2(d)條);

 (b)防止在本國管轄範圍內發生侵害女性移工權利的情況:締約國應採取積極措施,防止、起訴和懲處其管轄範圍內發生一切侵犯移民人權的行為,不論這些行為是由政府當局或私人所為。與經紀人或陪同者一起旅行的婦女如被遺棄,締約國應提供或協助提供服務及援助,盡力追查犯罪者並對其採取法律行動(第2(c)和(e)條)。

【目的地國的具體責任】

26.移徙婦女於此工作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女性移工,包括在其社區內不受歧視並享有平等權利。應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取消對移徙的歧視性禁令或限制:締約國應立即廢除對婦女移徙的禁令和歧視性限制。締約國應確保本國簽證制度不間接歧視婦女,允許女性移工不受限制地受雇於某些以男性為主的工作類別,也不把某些以女性為主的職業排除在簽證制度之外。締約國亦應解除有關禁止女性移工與國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懷孕或獲得獨立住所的禁令(第2條(f)款);

 (b)對女性移工權利的法律保護:締約國應確保憲法、民法以及勞工法為女性移工提供與本國所有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保護,包括組織權和自由結社權。締約國應確保女性移工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特別在於應確保以女性移工為主的職業,如家務工作和某些形式的娛樂工作,都受到勞動法的保障,包括工資和工時法規、健康和安全守則,以及假日和休假條例。該等法律應包括監督女性移工工作場所條件的機制,尤其是在以她們為主的工作類別(第2(a)、(f)和11條);

 (c)獲得救濟:締約國應確保女性移工於其權利受侵犯時,有能力獲得救濟。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第2(c)、(f)和3條):

  
i. 頒布和執行相關法律和條例,包括適當的法律救濟措施和申訴機制,並建立便於使用的爭端解決機制,保護具備證照與無證女性移工免於遭受歧視或基於性別的剝削和虐待;
  
ii. 廢除或修改妨礙女性移工使用法院和其他救濟系統的法律,其中包含:有關因剝削或虐待提出申訴,以及在等候調查期間喪失工作許可,因而導致收入損失並可能遭到移民當局驅逐出境的法律。締約國應在更換雇主或擔保人的過程中保留彈性,不使勞動者因申訴虐待的案件而遭到驅逐出境;
  
iii.確保女性移工有機會獲得法律援助、訴諸法院並向負責執行勞動就業法的監管系統提出申訴,包括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iv.為受到雇主、丈夫或其他親屬虐待的女性移工提供臨時住所,並在審判期間提供安全的住所;

 (d)以法律保護行動自由:締約國應確保雇主和招聘者不沒收或銷毀屬於移徙婦女的旅行或身分證件。締約國亦應採取步驟,制止將女性移工強行隔離或鎖在家中,尤其是從事家庭服務的女工。警官應接受培訓,以保障女性移工不受虐待的權利(第2(e)條);

 (e)非歧視性家庭團聚計畫:締約國應確保移徙工人家庭團聚計畫不構成直接或間接的性別歧視(第2(f)條);

 (f)非歧視性居留條例:如女性移工獲得居留證的前提係雇主或配偶的擔保,締約國應頒布有關獨立居留身分的規定。應制定條例允許從施虐的雇主或配偶處逃離,或使因申訴受虐而被解雇的婦女合法居留(第2(f)條)

 (g)培訓和提升意識:締約國應為相關公立和私人職業介紹所、雇主以及刑事司法官員、國境警察、移民署、社會服務及保健人員等義務舉辦的提升意識課程,講授女性移工的權利,並展開具有性別敏感度的訓練(第3條);

 (h)監督系統:締約國應通過法規並設立監測系統,以確保招聘人員和雇主尊重所有女性移工的權利。締約國應密切監測職業介紹所,並對其暴力、脅迫、欺騙或剝削行為予以起訴(第2(e)條);

 (i)服務的取得:締約國應確保為女性移工提供語言和文化上適當且具備性別敏感度的服務,包括語言和技能培訓方案、緊急庇護所、保健服務、員警服務、休閒活動,以及專為家庭幫傭、被隔絕在家中的孤立女性移工,以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設計的方案。無論受虐者的移民身分如何,皆必須為其提供相關的緊急和社會服務(第3、5和12條);

 (j)具備證照或無證女性移工被拘留時的權利:締約國應確保女性移工受到拘留時,免於遭受歧視或基於性別的暴力,並確保孕婦、哺乳母親,以及健康狀況不佳的婦女獲得適當的服務。締約國應審查、取消或修改導致過多女性移工因移徙原因而被拘留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第2(d)和5條)

 (k)女性移工融入社會:締約國應通過政策和方案,使女性移工能夠融入新的社會。於從事此類工作時,應依照《公約》尊重女性移工的文化特徵,保障其人權(第5條);

 (l)保護無證女性移工:無證婦女的境況需要特別注意。儘管無證女性移工不具移民身分,締約國仍有義務保護其基本人權。無證女性移工在有生命危險或可能遭受殘酷、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於被迫從事強制勞動,其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可能遭受剝奪的情況下,包括健康出現緊急問題、懷孕、分娩,或遭到雇主及其他人的身體虐待和性虐待時,必須有機會訴諸法律救濟方法和司法手段。如果她們被逮捕或拘留,締約國必須確保無證女性移工受到人道待遇並可訴諸適當法律程序,包括免費法律援助。於此,締約國應廢除或修訂妨礙無證女性移工訴諸法院和其他救濟系統的法律及慣例。如果驅逐出境無法避免,締約國須分別處理個案,適當考慮與性別有關的情況以及原籍國侵犯人權的危險(第2(c)、(e)和(f)條)。


【雙邊和區域合作】

27.應採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雙邊和區域協定:凡締約國屬輸出國、接收國和過境國者,應依據本一般性建議所述,簽訂保護女性移工權利的雙邊或區域協定或協議備忘錄(第3條);

 (b)最佳做法和共用資訊如下:

  
i. 應鼓勵締約國交流最佳做法的經驗和相關資訊,以促進充分保護女性移工的權利(第3條);
  
ii. 締約國應展開合作,提供關於侵犯女性移工權利的行為人資料。締約國應於收到本國境內犯罪者的資料時採取措施,進行調查、起訴和懲罰(第2(c)條)。

【關於監測和報告的建議】

28.締約國應在報告中列入相關資料,說明本國為保護女性移工權利而實施的法律架構、政策和方案,同時考量本一般性建議第10至22段所載列的有關基於性和性別的人權問題,並以本一般性建議第23至27段提出的建議為指導。應收集關於執行工作以及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功效和女性移工實際處境的適當資料,讓報告中的資訊有意義。應於《公約》最適當的條款下,針對全部建議所提出的意見為指導,並提供該等資料批准或加入相關人權條約。

29.鼓勵締約國批准所有與保護女性移工人權有關的國際文件,特別是《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注】

(1)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感謝其他人權條約機構、移工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提高婦女地位司、婦女地位委員會、大會和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完成的有關移工權利的重要工作,並設法借鑒此類工作。委員會亦提及過往的一般性建議,如關於收集婦女狀況統計資料的第9號一般性建議、特別是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12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同工同酬的第13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在預防和控制獲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的國家戰略中避免歧視婦女的第15號一般性建議、關於暴力侵害婦女的第19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婦女獲得保健的第 24 號一般性建議,以及委員會在審查締約國報告時提出的結論意見。

(2)除條約和公約外還可適用以下方案和行動計畫。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批准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二部分,第33至35段)、《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第十章)、《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行動綱領》(第3章)、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之《北京宣言暨行動綱要》、2001年9月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有關不容忍行為世界會議、2004年國際勞工組織移工問題行動計畫。

(3)本一般性建議僅涉及與工作有關的移徙婦女情況。雖然實際上,女性移工有時可能因各種程度的脆弱性而被販運,但是本一般性建議不涉及販運人口情況。販賣人口現象錯綜複雜,需要更加重視。委員會認為,該現象可以通過《公約》第6條予以更全面的處理,該條規定締約國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運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不過,委員會強調,本一般性建議中有許多內容也涉及到女性移工被販運的情況。

(4)無證勞動者係指未具備有效居住或工作許可的移工。出現該等情況有多種原因。例如:某些不擇手段的代理人可能提供虛假證件,或者她們可能本來持有效工作許可證入境,但後來因雇主任意終止其服務,導致其喪失有效工作許可,或因雇主沒收其護照而沒有證件。有時勞動者可能在工作許可到期後逗留,或未持有效證件入境。

(5)第10和11段述及婦女出國前和返國後,在原籍國遭受的某些涉及性和性別的人權問題。第12至22段闡述有關過境和海外生活的問題。該等章節僅示例說明問題,非意圖詳述。依據相關國際法,闡述的某些人權問題可能造成婦女非自願決定移徙;對於該等情況,應引用相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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