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會議(1987)第2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報告
由於某些締約國根據第18條公約所提交的初次報告,並未能依照準則而充分反映締約國的現有情況,致使委員會的工作面臨困難,因此建議,
1. | 各締約國在編寫根據第18條公約所提交的報告中,格式、內容及日期方面應依據1983年8月所通過的一般準則。(CEDAW/C/7) | |
2. | 締約國應遵循1986年通過的第1號一般性建議。 | |
3. | 締約國的報告補充資料至少要在該屆會議開幕前三個月送交至秘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