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會議(1988)第7號一般性建議:資源
委員會注意到大會第40/39、41/108 號決議,特別是第42/60 號決議第14段,關於建請委員會和締約國討論日後在維也納舉行會議的問題。
大會第42/105號決議,特別是其中的第11段,要求秘書長對於聯合國人權中心與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的秘書處等,在執行人權條約和為條約機構提供服務方面加強協調:
建議各締約國:
大會第42/105號決議,特別是其中的第11段,要求秘書長對於聯合國人權中心與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的秘書處等,在執行人權條約和為條約機構提供服務方面加強協調:
建議各締約國:
- 繼續支持日內瓦人權中心與維也納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為加強委員會提供服務而協調的提案;
- 支持委員會在紐約和維也納舉行會議的提議;
- 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措施,確保提供委員會充足的資源和服務,協助履行《公約》,特別是提供專職工作人員,幫助委員會籌備各屆會議和會期工作;
- 確保及時向秘書處提交補充報告和資料,以便及時譯成聯合國的官方語言,供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