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議
第六十三屆會議(2016)第34號一般性建議:關於農村婦女權利

一、導言

1.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確認農村婦女做出了重要貢獻,且確認迫切需要更好地承認和保護其人權。委員會通過先前的結論性意見和一般性建議確定農村婦女仍在以各種方式面臨歧視。在本一般性建議中,委員會澄清,締約國有義務確保農村婦女的權利,重點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四條,該條認識到農村婦女的特殊情況,並重點強調了締約國在承認、促進和保護其權利方面的具體義務。

2. 第十四條是國際人權條約中唯一專門涉及農村婦女的條款。但《公約》中的各項權利都適用於農村婦女,且第十四條必須放在《公約》全文中來解釋。締約國在提交報告時,應述及關乎農村婦女和女童享受權利的所有條款。因此,本一般性建議探討了第十四條與《公約》其他條款之間的聯繫。鑒於多項永續發展目標均涉及農村婦女的境況,並且為推動進程和成果指標提供了重要機會,本一般性建議的具體意圖是,就如何履行對農村婦女的義務向締約國提供指導。第34號一般性建議雖側重於發展中國家的農村婦女,但其中某些內容也涉及發展國家農村婦女的境況。此項建議承認,農村婦女在增強經濟權能、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獲得服務和農村移徙女工遭受勞動剝削等領域均遭受歧視和遇到挑戰,即使在發展國家也是如此。

二、背景

3. 目前,農村婦女占世界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她們在維護和改善農村生計及加強農村社區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委員會確定了關於農村婦女權利及其所面臨的挑戰的大量判例,特別是通過結論性意見來確定。若干聯合國會議也承認農村婦女在農業、農村發展、糧食與營養及減貧方面的作用。因此,正如永續發展目標所認識到的,必須進一步特別關注農村婦女。

4. 委員會承認,農村婦女在充分享受人權方面繼續面臨著系統性和持續性障礙,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情勢已然惡化。在許多國家,農村婦女的權利和需求要麼依然得不到充分滿足,要麼在各級法律、國家和地方政策、預算和投資戰略中遭到忽視。慮及農村婦女境況並就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規定特別措施的政策和法律,即便存在,也往往得不到落實。

5. 在全球一級,就現已掌握資料的每一個性別平等與發展指標而言,農村婦女的情況都遠遠不如農村男子與城市婦女和男子,鮮有例外,而且,農村婦女遭受貧窮和排斥異常嚴重。她們在獲得土地和自然資源方面面臨系統性歧視。由於性別角色陳規定型、在家庭中不平等以及缺乏基礎設施和服務,包括在糧食生產和護理工作方面,她們承擔著大部分無報酬工作。即便有正式工作,她們所從事的工作也往往缺乏保障、帶有危險性、報酬低廉且享受不到社會保護。她們接受教育的機會更少,被販運和從事強迫勞動以及成為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及其他有害做法受害者的風險更高(見CEDAW/C/GC/31-CRC/C/GC/18)。她們更容易生病、易患營養不良或死於可預防病因,在獲得醫療保健方面處境尤為不利。

6. 農村婦女被排除在各級領導和決策職位之外的可能性也更高。她們受性別暴力影響異常嚴重,卻缺乏訴諸法律的機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補救。很顯然,增強農村婦女權能、自決和擔任決策與管理職務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否則,各國便是在妨礙自身進步。

 

三、締約國尊重、保護和實現農村婦女權利的總體義務

A. 第一條和第二條的適用

7. 《公約》第一條所載的歧視定義適用於所有婦女,且涵蓋一切形式歧視,因此,該條對農村婦女的適用性不言自明。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譴責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該條與包括第十四條在內的《公約》所有其他實質性條款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為了遵守關於農村婦女的第二條,締約國必須避免歧視婦女的作為和不作為。

8. 歧視性或其他不適當的法律框架、複雜的法律制度、衝突和衝突後局勢、缺乏資訊和社會文化制約加在一起,可能會阻斷農村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機會。導致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和做法的因素包括:並行存在著常常相互重疊且相互衝突的成文法、習慣法和宗教法以及權力機構,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許多農村婦女和女童所生活的社區採用非正式司法機制來解決爭端。非正式司法於它們而言可能更加便捷,但必須對那些不符合《公約》規定的規則和機制進行調整,使其與《公約》和關於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號一般性建議接軌。

9. 締約國應按照第33號一般性建議,確保本國法律框架不帶有歧視性,並保障農村婦女獲得司法救助,包括通過:

 (a)  對現行法律進行性別影響分析,以評估其對農村婦女的影響;

 (b)  頒佈立法,規範多元法律體系中不同機制之間的關係,以減少法律衝突,並確保農村婦女能夠提出權利主張;

 (c)  向農村婦女宣傳其法律權利和現有的多元法律制度(如果相關),以此提高她們的認識並普及法律知識;
 (d)  確保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免費或負擔得起;

 (e)  促進增強農村婦女的法律權能,包括通過促進性別平等的准司法和司法程式;

 (f)  確保正式和非正式司法機制及爭端解決替代方案出臺到位,以此掃清農村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障礙;

 (g)  確保法院及其他司法機制切實可得,例如通過設立向農村婦女開放的流動法院;

 (h)  對農村地區的司法人員、律師、執法官員、律師助理、傳統領袖和其他主管當局和官員進行培訓,使其瞭解農村婦女的權利及所受歧視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

10.  不考慮性別不平等的宏觀經濟根源,就不能充分認識農村婦女遭受的歧視。各國經常不承認農村婦女和女童在無報酬工作中的作用、她們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和由此為永續發展所做的貢獻。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財政政策可能會對農村婦女的生活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包括氣候變化和自然災害在內的環境問題通常是因人們對自然資源的不永續利用以及廢物管理做法欠佳引起的,它們也會對農村婦女的福祉產生有害影響。而不分性別的政策、改革和法律有可能維護和鞏固與上述情況有關的現有不平等。

11. 締約國應確保包括貿易、財政和投資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以及雙邊和多邊協定順應農村婦女的需要,並增強小規模婦女生產者的生產和投資能力。各國應該消除包括農業和一般貿易自由化、私有化和土地、水和自然資源商品化在內的經濟政策給農村婦女的生活及其權利的實現造成的消極和有差別的影響。同樣,發展夥伴也應確保其發展援助政策側重於農村婦女的具體需要。

12. 締約國應該應對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土地和土壤退化、水污染、乾旱、洪澇、荒漠化、殺蟲劑和農用化學品、採掘業、單一種植、生物剽竊和生物多樣性特別是農業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對農村婦女構成的具體威脅。各國應減輕和緩解這些威脅,並確保農村婦女享有安全、清潔和健康的環境。各國在規劃和執行有關環境、氣候變化、減少災害風險、備災和災害管理的所有政策時,應切實消除此類風險對農村婦女的影響,並確保農村婦女充分參與此類政策的擬定、規劃和實施。締約國還應在災害及其他危機的各個階段,即從預警到救濟、復原、恢復和重建,確保農村婦女和女童受到保護,安全無虞。

13. 締約國應監管其轄域內本國非國家行為體的一切活動,包括它們在其域外開展業務時的活動。關於締約國在《公約》第二條下的核心義務的第28(2010)號一般性建議重申第二條(e)項關於消除任何公共或私人行為體對婦女的歧視的規定,此項規定適用於在域外運營的國家公司的行為。締約國應履行對農村婦女的域外義務,特別是通過:不直接或間接地干預其權利的享受;採取監管措施,防止其域內的個人、公司和公共實體等任何行為體侵害或踐踏其域外農村婦女的權利;以及確保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和發展援助推進其境外農村婦女的權利。締約國如若違反其域外義務,即應向受影響的農村婦女提供適當和有效的補救。

14.  根據第28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應認識到農村婦女並不是一個同質群體,她們往往面臨交叉歧視。許多原住民族和非裔婦女住在農村,並因其族裔、語言和傳統生活方式受到歧視。其他少數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的農村婦女以及女戶主遭受貧窮及其他形式社會排斥的比率也可能更高。農民、牧民、移徙者、漁民和失地婦女等在農村工作的婦女同樣也因交叉形式歧視而苦不堪言。正如委員會在關於身心障礙婦女的第18(1991)號一般性建議中所認識到的,身心障礙婦女在生活的各個領域均面臨獨特挑戰,生活在農村地區的身心障礙婦女尤是如此。在農村地區,歧視可能會因無法適當獲得水、衛生設施、電力、醫療保健、兒童和老年人護理、包容各方且文化上適宜的教育等資源和服務而加劇。正如關於老年婦女及保護其人權的第27(2010)號一般性建議所認識到的,農村地區的老年婦女和寡婦還可能遭受羞辱和隔離,因此,更容易受到虐待。此外,生活在受衝突影響地區的農村婦女(包括女戶長)在享受其權利方面還面臨著安全問題和其他障礙。

15.  締約國應消除對農村婦女中弱勢和邊緣化群體一切形式的歧視。例如,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中弱勢和邊緣化群體(包括那些屬於原住民族、非洲裔、族裔和宗教少數群體的婦女、戶長、農民、牧民、漁民、失地婦女、移徙者和受衝突影響的農村婦女)免受交叉形式歧視,並有機會獲得教育、就業、水和衛生設施以及醫療保健等。締約國應制定政策和方案,確保農村身心障礙婦女平等享受各項權利,包括通過確保無障礙地獲得基礎設施和各項服務。締約國應同樣確保老年農村婦女有機會獲得社會服務和適當的社會保護以及經濟資源,並增強其權能,以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包括通過獲得金融服務和社會保障。

B. 第十四條第1款

16.  根據第十四條第1款,締約國必須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包容性和永續發展必須維護農村婦女的權利,凸顯她們作為主要行為體的作用,並充分承認其有報酬和無報酬工作的經濟價值。

17.  締約國應促進包容性和永續經濟發展,使農村婦女能夠切實享受其權利,並且:

 (a)  按照關於婦女無償家務活動的衡量與量化及其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確認的第17(1991)號一般性建議,承認她們通過無報酬護理工作和家庭農場工作等途徑對地方和國家經濟與糧食生產以及對其家庭和社區福祉的重要貢獻;

 (b)  促進增強其權能,並確保其經濟和社會獨立,特別是通過按照關於暫行特別措施的第25(2004)號一般性建議為其營造有利環境,包括通過旨在改善農村婦女經濟狀況的方案和政策;

 (c)  通過讓她們參與設計和制定所有相關計畫和戰略,如涉及醫療保健、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計畫和戰略,確保她們能夠有效和直接地從經濟和社會方案中受益。

C. 與第三條、第四條第1款、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1款

18.  第三條規定,締約國應在所有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

19.  締約國應通過有效的法律、政策、法規、方案、行政程式和體制結構,確保農村婦女的充分發展和進步,保障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20.  第四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以加速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此類措施可能包括重新分配決策角色和資源。第25號一般性建議強調,如有必要,應針對遭受多重歧視的婦女,包括農村婦女,採取此類措施。

21.  締約國應制定和實施暫行特別措施,在農村婦女代表不足或處境不利的所有領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衛生和就業領域,加速實現其實質上的平等。

22.  第五條(a)項規定消除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和做法,這些觀念和做法在農村地區更為普遍。農村婦女和女童往往會因童婚和(或)強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有害做法而處於不利地位(見CEDAW/C/GC/31-CRC/C/GC/18,第9段),這些做法危及她們的健康和福祉,並可能驅使她們為了逃避這種做法而移徙,而這又有可能讓她們遭受其他風險。繼承祖先債務等做法以及男性長子繼承權和搶奪寡婦財產等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和相關做法也會讓她們陷入不利處境,前者使得貧窮的惡性循環永久化,後者使她們無法享有對土地、水和自然資源的權利。

23.  根據關於有害做法的第31(2014)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應消除那些給農村婦女和女童的健康、福祉和尊嚴造成負面影響的有害做法,包括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繼承祖先債務。各國應消除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包括那些妨礙農村婦女對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資源享有平等權利的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在這方面,締約國應協同傳統領袖和民間社會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外聯和支助方案、提高認識和媒體運動,以消除有害做法和陳規定型觀念。

24.  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19(1992)號一般性建議指出,農村婦女容易遭受暴力,因為在許多農村社區,有關婦女的從屬作用的傳統態度仍頑固存在。農村社區的女童離開農村到城裡找工作時特別容易遭受暴力、性剝削和性騷擾。農村婦女人權捍衛者在開展工作時,如在保護受害者、移風易俗或爭取自然資源權利時,往往面臨遭受暴力的風險。

25.  締約國應預防和消除對農村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並按照第19號和第33號一般性建議:

 (a)  提高農村婦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以及地方、宗教和社區領袖對農村婦女和女童權利的認識,目的是消除歧視性社會態度和做法,特別是那些寬恕性別暴力的態度和做法;

 (b)  採取有效措施,旨在預防、調查、起訴和懲治暴力侵害農村婦女和女童(包括移徙農村婦女和女童)的行為,不論施害者是國家還是非國家行為者或個人;

 (c)  確保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受害者有效獲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以及獲得賠償和其他形式矯正或賠償,並確保農村地區各級當局(包括司法機關、司法行政人員和公務員)具備應對暴力侵害農村婦女和女童行為和保護舉報暴行的農村婦女和女童免遭報復所需的資源和政治意願;

 (d)  確保農村婦女和女童獲得受害者綜合服務,包括應急收容所和綜合保健服務。此種服務應避免污名化,並保護受害者的隱私和尊嚴;

 (e)  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農村婦女人權捍衛者受到的威脅和攻擊,要特別關注那些致力於解決土地和自然資源、婦女健康(包括性權利和生殖權利)、消除歧視性習俗和做法及性別暴力相關問題的人權捍衛者。

26.  關於禁止販運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第六條對於因生活在偏遠地區而面臨特定風險的農村婦女和女童(包括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尤其具有現實意義。由於農村生活貧苦,加之缺乏有關販運和販運者如何運作的資訊,她們特別容易遭受販運,特別是在受衝突影響的地區。

27.  締約國應通過增強農村婦女的經濟權能和提高農村居民對受販運者引誘的風險和販運者運作方式的認識,從根源上解決販運婦女問題。締約國應確保打擊販運人口的立法應對農村婦女和女童面臨的社會和經濟挑戰,並就預防措施與受害者保護和援助向司法機關、員警、邊境警衛隊、其他執法人員和社會工作者開展促進性別平等的培訓,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和原住民族社區。

28.  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農村婦女及其子女的公民身分,如得不到承認,即可能被剝奪其上述權利。他們的無國籍狀態往往要歸咎於那些婦女不能將國籍傳給子女和外籍配偶或者規定一經與外國人結婚或一經離婚即有可能喪失國籍的歧視性法律。此外,在農村地區,身分檔可能更難獲得,特別是因為缺乏出生登記或者結婚、離婚或死亡證明。

29.  根據關於婦女的難民地位、庇護、國籍和無國籍狀態與性別相關方面的第32(2014)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可在與男子相同的條件下獲得、改變、保留或放棄國籍,或者將之傳給子女和外國配偶,並確保她們都知曉自己這方面的權利。締約國還應為農村婦女提供獲得個人身分證明檔(如身分證、護照和社會保障號碼)的管道,並確保農村地區無障礙地辦理公民登記程式,包括出生、結婚、離婚和死亡登記程序。

30.  第十五條規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且在公民事務上有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因此,農村婦女具有與男子同等的、不依賴丈夫或男性監護人簽訂契約和管理財產的同等法律行為能力。

31.  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且在公民事務上有與男子相同的法律行為能力,包括不依賴丈夫或男性監護人簽訂契約和管理財產

32.  第十六條規定,婦女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享有平等地位,而這卻是許多農村婦女有時享受不到的,究其原因,不外乎存在歧視性社會規範、做法和法律、多元司法制度存在或相關法律得不到執行。農村社區的女童尤其容易面臨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和早孕風險。農村婦女也倍受一夫多妻制之害,這嚴重損害了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

33.  締約國應按照關於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的第21(1994)號一般性建議和關於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除的經濟後果的第29(2013)號一般性建議,修改個人狀況和家庭法,使之符合第十六條,保障農村婦女在婚姻中的平等權利,包括在離婚時或配偶死亡後對婚姻財產的權利和獲得生活費或贍養費的權利,以及提高農村地區對婦女婚內權利的認識。

34.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防止和禁止農村婦女和女童中的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包括通過改革和執行禁止農村地區此類做法的法律、開展媒體運動(特別旨在提高男子的認識)、制定以學校為基礎的預防方案(包括與年齡相適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綜合教育),以及向農村已婚女童和有童婚和(或)強迫婚姻風險的女童提供社會和醫療保健服務。此外,締約國應打壓和禁止一夫多妻制,後者在農村地區可能更為常見。

四、締約國在農村婦女權利具體方面的義務

A. 參與農村發展並從中受益的權利(第十四條第2款(a)項)

35.  農村婦女必須被視為永續發展的助推力。農村婦女在農業和農村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相關政策和舉措常常不具有促進性別平等之效,且農村婦女常常不能從有利框架中受益。衝突和衝突後環境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努力也常常不會考慮到農村婦女的權利。

36.  締約國應制定有利的體制、法律和政策框架,確保農村發展、農業和水務政策(包括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產養殖政策)能夠促進性別平等且預算充足。締約國應確保:

 (a)  根據《關於在國家糧食安全範圍內對土地、漁場及林地保有權進行負責任治理的自願準則》和《在糧食安全和消除貧困背景下保障永續小規模漁業自願準則》、關於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號一般性建議和永續發展目標,將性別平等觀點納入所有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戰略、計畫(包括業務計畫)和方案並使其實現主流化,使農村婦女能夠作為利益攸關方、決策者和受益者採取行動和受到關注。締約國應確保這些政策、戰略、計畫和方案配有循證監測框架和明確的評價框架;

 (b)  在主管農村發展事務的部委內設立由高級別工作人員組成的性別平等單位,並輔之以充足的預算、體制程式、問責框架和有效的協調機制;

 (c)  按照關於婦女在衝突預防、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的第30(2013)號一般性建議,保護農村婦女的權利,特別是在規劃與衝突和衝突後環境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努力有關的農村發展方案時。

 

B. 保健服務(與第十二條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b)項)

37.  由於盛行的社會規範和重男輕女態度、農村衛生服務預算撥款不足、缺乏基礎設施和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關於現代避孕方法的資訊匱乏、地處偏遠和交通不便等原因,包括老年婦女和身心障礙婦女在內的農村婦女獲得保健服務(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管道常常極其有限。而無法獲得充足的食物和營養、安全飲用水、衛生設施和廢物管理設施又導致其健康風險增加。產科瘺等一些疾病在農村婦女中也更為普遍,其直接原因是無法獲得有能力實施剖腹產的急診服務,間接原因是早孕和營養不良。

38.  許多農村地區的孕產婦死亡率和發病率過高。童婚導致農村女童更易早孕,是推高孕產婦死亡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從全球來看,農村地區的熟練助產士和醫務人員要少於城市地區,導致產前、圍產期和產後服務欠佳。由於貧窮、資訊匱乏和服務供應及獲得性有限,農村地區的計劃生育服務和避孕需求缺口更大。較之城市婦女,農村婦女更有可能求助於不安全墮胎,這危及其健康,使其有性命之憂。即便是在已將墮胎合法化的國家,等待時間不合理等限制條件往往會妨礙農村婦女獲得墮胎服務。如果墮胎是非法的,其健康危害則更大。

39.  締約國應保障農村婦女和女童獲得適當保健的權利,並確保:

 (a)  優質保健服務和設施對農村婦女(包括老年婦女、女戶長和身心障礙婦女)而言切實可得且負擔得起(必要時免費提供)、文化上可接受並配備了訓練有素的醫務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應包括:初級保健,包括計劃生育;獲得避孕(包括緊急避孕)與安全墮胎和優質墮胎後護理,不論墮胎合法與否;產前、圍產期、產後和產科服務;愛滋病毒預防和治療服務,包括遭到強姦後緊急干預;心理健康服務;營養和嬰幼兒餵養諮詢;乳房X光檢查和其他婦科檢查服務;癌症等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治療;獲得基本藥物(包括止痛藥);以及姑息治療;

 (b)  農村地區醫療保健體系供資充足,特別是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權利方面;

 (c)  廢除對農村婦女獲得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設置障礙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將墮胎定為刑事犯罪或規定墮胎等待時間或須經第三方同意的法律;

 (d)  系統地定期監測孕婦和產婦,特別是未成年母親及其嬰兒的健康和營養狀況。如發現存在營養不良或無法獲得清潔用水情況,應在整個妊娠期和哺乳期有系統地提供額外的口糧和飲用水;

 (e)  農村衛生保健機構配備了適當的水和衛生服務;

 (f)  通過各種媒體用當地語言和方言廣泛傳播衛生保健資訊,包括書面形式、通過插圖和口頭宣傳,並確保包括以下等方面的資訊:個人衛生;預防傳染病、非傳染病和性傳播疾病;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營養;計劃生育和晚育的好處;孕期健康;母乳餵養及其對兒童和孕產婦健康的影響;以及消除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以及有害做法)的必要性;

 (g)  有效監管母乳代用品的銷售和《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的執行和監測;

 (h)  對社區衛生工作者和傳統助產人員進行促進性別平等且適應文化的培 訓,在偏遠農村地區設立可提供負擔得起的保健服務的流動診所,加強農村社區的衛生教育,包括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男女權利的教育;

 (i)  投資社區和微健康保險計畫,支助農村婦女(包括護理人員)滿足其健康需要。

 

C. 經濟和社會生活(與第十一條第1款(e)項及第2款(b)項和第十三條(a)項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c)項)

40.  第十四條第2款(c)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從社會保障方案中直接受益。然而,大多數農村婦女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上機會有限,更可能從事不受與正式就業有關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立法監管的活動。這將其置於更大的風險之下,在採取社會保護措施時需考慮到她們的情況。

41.  為了消除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對農村婦女的歧視,締約國應:

 (a)  按照關於城鄉家庭企業中無酬女工的第16(1991)號一般性建議,確保從事無報酬工作或在非正式部門就業的農村婦女獲得不繳費的社會保護,並確保在正式部門就業的農村婦女有權獲得繳費的社會保障金,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

(b)  按照第十四條第2款(b)項及(h)項和國際勞工組織2012年《社會保護最低標準建議書》(第202號),制定促進性別平等的社會保護最低標準,確保所有農村婦女都能獲得基本衛生保健、托兒設施和收入保障。

 

D. 教育(與第十條(a)項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d)項)

42.  從全世界範圍來看,農村婦女和女童識字水準較低,在獲得教育和培訓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農村女童可能會成為童婚和(或)強迫婚姻的受害者,並在教育場所內外遭受性騷擾和性暴力,這可能會迫使她們輟學。她們的出勤率也往往因為以下原因而大打折扣:做家務和護理工作等瑣事,包括做飯、照顧孩子、幹農活和擔水打柴;上學路途遙遠;以及校內缺乏足夠的水、廁所設施和衛生設備,不能滿足已來月經女童的需要。在一些地區,女校師生還面臨來自反對女童教育者的威脅和攻擊。

43.  締約國應保護農村女童和婦女的受教育權利,並確保:

 (a)  通過改善農村地區的教育基礎設施、增加合格教師(包括女教師)的人數和確保推行小學免費義務教育,讓優質教育對農村婦女和女童(包括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而言切實可得且負擔得起,並確保教學採用當地語言且與文化相適應;

 (b)  對教育系統各級教學人員開展系統培訓,宣傳農村女童和婦女的權利,以及打擊那些限制農村婦女和女童受教育機會的基於性別、基於社會性別、種族及其他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的必要性。應對課程設置進行審查,以消除關於家庭和社會中男女角色和責任的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

 (c)  開展提高認識運動,改變農村地區對女童教育的負面態度,並出臺激勵措施,支助農村女童及其父母抵消教育的直接和間接費用,包括通過獎學金和財政支持、貸款和現金轉讓及交通補助;

 (d)  在學校系統內外出臺方案,讓農村女童少參與妨礙其出勤的無報酬護理工作,並保護農村女童免遭勞動剝削、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和性別暴力,包括性暴力和虐待;

 (e)  女童和教師如遇到來自反對女童教育者的攻擊,保護教育機構便是安全部隊的優先任務;

 (f)  鼓勵農村女童和婦女選擇非傳統的學科和職業領域,如數學、資訊學、自然科學和農業科學與技術,包括通過職業指導和學術諮詢方案,這些方案可同樣適用於家庭或社區微型創業活動;

 (g)  農村學校的懷孕少女在懷孕期間不被開除,並允許她們在分娩後重返校園,同時向她們提供托兒設施及哺乳室,以及兒童保育和哺乳諮詢;  

(h)  農村地區的學校配備適當的水設施和女生專用的獨立、安全、有遮蔽的廁所,並提供個人衛生教育和經期衛生資源,要特別關注身心障礙女童;

 (i)  為農村婦女實施成人掃盲方案;

 (j)  根據農村婦女的職業需要有針對性地量身打造在職培訓,並確保農村婦女平等獲得永續耕作方法、動物健康和改進畜牧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及培訓。

44.  除培訓和教育外,第十四條第2款(d)項還規定,農村婦女應該能夠從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中受益,這些服務在農民教育、提高農業生產力和增強婦女經濟權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服務常常不能有效回應農村婦女的優先事項、能力和需要,且不足以擴大她們獲得技術知識的機會。

45.  締約國應完善優質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村諮詢服務的設計和交付,承認婦女作為農民和用戶的雙重身分。此種服務應確保男女推廣人員和農村諮詢服務工作人員掌握促進性別平等方案擬定和交付的專門知識,並定期接受關於婦女權利、性別平等、社會性別分析和促進性別平等方案規劃的培訓。締約國應通過、實施並定期監測和評估促進性別平等的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村諮詢政策和方案。

46.  締約國應通過雇用更多婦女擔任推廣和諮詢人員,提高農村婦女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的代表性,並確保組織政策有助於實現婦女的權利、需要和願望。締約國還應通過聘用更多的女科學家從事農業研究,提高推廣服務中與農村婦女有關的教育內容的比例。

47.  締約國應著力促進農村婦女獲得關於糧食收穫技術、保鮮、貯藏、加工、包裝、行銷和創業的技術知識

 

E.  就業(與第十一條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e)項)

48.  農村婦女獲得有酬就業的機會有限,往往要在低技能、非全日制、季節性、低薪或無報酬工作、家庭活動和自給農業上超長時間勞作。她們在非正式部門就業的人數過多,且享受不到社會保護。農村婦女不能與農村男子一樣平等獲得收入多元化的機會,因此常常更加貧窮。

49.  在許多地區,農村婦女在農業勞動者中所占比例過高,她們會因各種行為體不當和大量使用化肥與農藥遭受更大的健康風險,從而導致生病、早逝、妊娠併發症、胎兒異常和嬰幼兒身體和發育障礙。這些風險又因她們在農業合作社、農民和生產者組織、土地管理和農村工人組織中的代表性不足以及獲得推廣服務的機會有限而加劇。

50.  締約國應按照關於同等價值工作同等報酬的第13(1989)號一般性建議和第23號一般性建議,將享有尊嚴勞動條件的權利和同等價值工作同等報酬原則充分納入本國法律和政策框架,並特別關注農村婦女的狀況和勞動力代表情況。

51.  締約國應加強地方農村經濟,包括通過促進社會經濟和團結經濟,並在永續發展的背景下為農村婦女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和開拓生計門路。各國應審查那些限制農村婦女獲得體面就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消除農村勞動力市場中歧視婦女的做法,如不雇用婦女從事某些工作。

52.  締約國應通過下列舉措進一步確保農村婦女的就業權利:

 (a)  通過實施國際勞工組織2015年《關於從非正式經濟向正式經濟轉型的建議書》(第204號),促進農村婦女從非正式經濟向正式經濟轉型,包括在農業部門,以確保她們的收入保障和改善生計機會;

 (b)  擴大農村婦女經營工廠及其他企業的機會,包括通過小額信貸機制;

 (c)  改善農村工作條件,包括通過提供帶薪產假;設定生活工資,其中,非正式部門亟待關注;以及採取措施,預防工作場所性騷擾、剝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d)  保護農村婦女工人進行集體談判以確保尊嚴勞動條件的權利;

 (e)  通過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護農村婦女免受有害化學品之害,保護其職業健康與安全。應該讓她們瞭解使用和接觸化學品特別是農業、採掘業及其他行業所用危險化學品、農藥及其他產品對健康和環境的影響。締約國應制定和實施關於這些影響和替代辦法的公共認識方案,並確保不經農村婦女及所在社區明確同意不得使用、儲存或處置危險材料或物質;

 (f)  向農村婦女提供社會保障,包括疾病或身心障礙情況下的保障;

 (g)  促進農村婦女作為生產者、企業家、供應商、工人和消費者積極有效地加入當地和全球價值鏈與市場,包括通過促進品質保證和標準以及公共採購方面的能力發展;

 (h)  在農村地區提供托兒及其他護理服務,包括通過團結和社區護理服務,以減輕農村婦女的無報酬護理工作負擔,同時,促進她們從事有報酬工作,並允許她們在工作時間內哺乳;

 (i)  擬定和實施定向措施,促進農村婦女在當地就業,尤其是通過開展創收活動。

 

F. 政治和公共生活(與第七條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a)項和第2款(f)項)

53.  農村婦女有權參與各級決策並與高層主管當局開展社區一級的討論,但她們在農村推廣和水、林、漁業服務部門、合作社和社區或長老理事會中擔任民選官員、公務員的人數不夠充足。她們參與之所以有限,可能是由於缺乏教育、語言和識字限制、流動性和交通有限、衝突和安全問題、歧視性性別規範和陳規定型觀念,以及因育兒、取水等職責而沒有時間。對相關法律、政治和體制程式認知有限,也可能限制她們有效參與決策進程。

54.  為了確保農村婦女積極、自由、有效、切實和知情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各級決策,締約國應執行第23號和第25號一般性建議,特別是:

 (a)  確定農村婦女擔任決策職位的配額和指標,特別是在各級議會和管理機構中,包括在土地、林業、漁業和水務管理機構中,以及在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這方面,應出臺明確的目標和時限,以實現男女實質上的平等;

 (b)  確保農村婦女和婦女組織能夠影響所有關乎其權益的領域的各級政策制定、實施和監測,包括通過加入政黨以及進入地方和自治機構,如社區委員會和村委會。締約國應制定和執行相關工具,以監測農村婦女在所有公共實體的參與情況,以消除歧視;

 (c) 解決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包括在社區一級的決策和政治進程中,並通過建立有效的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農村決策結構,掃清農村婦女參與社區生活的障礙。締約國應制定行動計畫,解決農村婦女在參與社區生活方面的實際障礙,並開展運動,大力宣傳她們參與社區決策的重要性;

 (d) 確保農村婦女參與所有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並確保她們能夠有效參與關於水、衛生、交通和決策能源等農村基礎設施和服務的規劃和決策,以及參加農業合作社、農民生產組織、農村工人組織、自助團體和農產品加工實體。農村婦女及其代表應能夠直接參與所有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的評估、分析、規劃、擬定、預算編制、籌資、實施、監測和評價;

 (e) 確保在實施農村發展專案之前,務必先開展參與性性別和環境影響評估,讓農村婦女充分參與其中,並征得她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在就此類項目的實施做出任何決定時,應以參與性評估的結果為根本準繩。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和性別影響;

 (f) 處於衝突和衝突後局勢的締約國應按照第30號一般性建議,確保農村婦女作為決策者參與建設和平努力和進程。


G. 土地和自然資源(與第十三條一併解讀的第十四條第2款(g)項)

55.  農村婦女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常常有限。在許多地區,她們在土地權利方面受到歧視,包括在很大程度上由男子控制的公共土地。

1. 土地和自然資源

56.  委員會認為,農村婦女對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種子和森林以及漁業的權利是基本人權。阻止她們享受這些權利的障礙通常包括歧視性法律、法律不統一且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執行不力以及歧視性文化態度和做法。

57.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的暫行特別措施,以實現農村婦女在土地和自然資源方面的實質性平等,並擬定和實施一項綜合戰略,以解決阻礙其享有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的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態度和做法。

58.  締約國應特別注意習慣制度,這種制度往往支配著土地的管理、行政和轉讓,特別是在農村地區,並確保它們不歧視農村婦女。各國應該提高傳統、宗教和習俗領袖、立法者、司法人員、律師、執法當局、土地管理人員、媒體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對農村婦女對土地、水及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的認識。

59.  締約國應確保立法保障農村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對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不論其民事和婚姻狀況為何以及有無男性監護人或擔保人,並確保她們有充分的法律行為能力。各國應該確保農村地區的原住民族婦女在與原住民族男子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對土地、水、森林、漁業、水產養殖及其傳統上擁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資源的所有權、占有權和控制權,包括通過保護她們免受歧視和剝奪。此外,締約國還應當:

 (a) 促進農村婦女進入並切實參加僅婦女參加或男女都參加的農業合作社;

 (b) 增強農村婦女在漁業和水產養殖方面的作用,以及她們對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的知識,並促進她們獲得森林和永續森林資源,包括安全獲得薪材和非木質森林資源;

 (c) 加強保衛或保護婦女對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的習慣和法定體制和機制,包括社區法務助理服務。

2. 農業和土地政策與有機農作

60.  產業化農業給農村女農民帶來的後果多有不利,包括土壤退化和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使用有害於當地糧食作物的經濟作物。充滿爭議的轉基因生物使用和基因改良作物的專利登記也與農業產業化程度的提升有關。但是,農村婦女所採用的往往是有機和永續耕作方法。

61.  受全球糧食、能源、金融和環境危機的影響,國家或其他行為體越來越多地將擁有的土地出售和租賃給當地、本國和外國投資者。此類協議常常伴隨著徵用,導致農村婦女面臨被強行驅逐和貧困加劇的風險,並進一步削弱了她們對土地、領地和水等自然資源、薪材和藥用植物的獲得和控制權。流離失所給農村婦女帶來多方面的負面影響,在此背景下,她們常常會遭受性別暴力。

62.  締約國應執行相關的農業政策,為農村女農民提供支助,承認和保護自然共有資源,促進有機農作並保護農村婦女免受有害農藥和化肥之害。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能夠有效地獲得農業資源,包括優質的種子、工具、知識和資訊,以及進行有機農作所需的設備和資源。此外,締約國還應當:

 (a) 尊重和保護農村婦女的傳統和生態友好型農業知識,特別是婦女養護、使用和交換傳統和本土種子的權利;

 (b) 保護和保存可提供食品和藥品來源的當地特有植物物種和品種,並防止本國和跨國公司的專利登記威脅到農村婦女的權利。締約國應禁止關於妨礙農村婦女保存能育種子的強制採購種子生產企業所產不育種子(「終結者種子」)的契約要求;

 (c) 確保土地收購(包括土地租賃契約)不會侵犯農村婦女的權利或導致強制驅逐,並保護農村婦女不受本國和跨國公司土地收購、開發專案、採掘業和大型專案帶來的負面影響;

 (d) 在批准任何影響農村土地或領地及資源的收購或專案(包括那些與土地租賃和出售、土地徵用和重新安置有關的收購或專案)之前,征得農村婦女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如確要進行此種土地收購,締約國應按照國際標準行事,且農村婦女應獲得適當賠償;

 (e) 通過並有效執行相關法律和政策,限制可出售或租賃給第三國或公司的農村土地數量和品質。

3. 糧食和營養

63.  農村婦女對於實現糧食安全、減少貧困、營養不良和饑餓及促進農村發展至關重要,但她們的貢獻往往是無報酬的、得不到承認且甚少得到支持。農村婦女是受糧食不安全影響最嚴重的群體之一,易受糧價波動、營養不良和饑餓的影響,且可能因糧價攀升而苦不堪言(見A/HRC/22/50)。

64.  締約國應確保在糧食主權框架內實現農村婦女的食物權和營養權,並確保她們擁有管理和控制其自然資源的權利。

65.  締約國應特別注意農村婦女,特別是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營養需要,出臺有效的政策,確保農村婦女獲得足夠的食物和營養,同時考慮到《支持在國家糧食安全範圍內逐步實現充足食物權的自願準則》。

66.  締約國應通過法律、政策和措施,促進和保護農村婦女多樣化的當地農業方法和產品及它們進入市場。各國應確保農作物和藥材資源的多樣性,以增強農村婦女的糧食安全和健康並擴大其畜牧機會。

4. 金融服務,包括農業信貸、貸款和保險

67.  以公平條件獲得金融服務是農村婦女企業發展和婦女作為生產者和企業家的創收和生計戰略的關鍵。限制婦女獲得金融服務的因素包括:法律和政策障礙,婦女本身可能因此無權申請信貸;歧視態度,即未經男性親屬同意,婦女無法開立銀行帳戶或訂立契約;以及抵押品要求,農村婦女可能無可抵押資產。

68.  締約國應推動向正式金融服務轉型,並確保農村婦女在與農村男子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信貸、貸款、婚姻儲蓄、保險和國內支付服務,並促進提升其經濟、金融和商業技能。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平等獲得:

 (a) 社區管理和移動金融服務,這些服務應通過向缺乏抵押物的婦女發放貸款等手段,解決農村婦女的需要,採用簡化、低成本的銀行業務做法,並促進農村婦女獲得正式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

 (b) 關於金融服務和機構的資訊;

 (c) 使用考慮到文盲問題的創新方法的財務能力建設方案。

69.  締約國應確保金融服務(包括信貸和貸款)中包含促進性別平等的機制,且不因農村婦女缺乏男性擔保人而拒不提供。登記程式應根據許多農村婦女面臨的時間和行動挑戰進行調整。農業信貸和貸款應該考慮到許多女農民對所持小農場並無保有權,以便那些可能無正式保有權的農村婦女仍然能夠獲得信貸和貸款。

5. 市場和銷售設施

70.  農村女農民和生產者要想成功出售其商品和產品,就必須進入市場和銷售設施,並培養有效的銷售技能。但是,公共和私人歧視以及行動和時間方面的限制可能會阻止農村婦女使用銷售設施和供應鏈。農村婦女在市場委員會中往往代表性不足,且對於當地銷售設施的設計、建造、使用和升級往往無多少獻益。

71.  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進入市場和銷售設施,並確保就她們進入和有效利用市場的問題明確徵詢她們作為農民和生產者的意見,以便銷售設施能夠更好地滿足她們的需要。締約國還應設法提高她們的銷售技能及其提升自身產品附加值的技能,包括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推廣活動。

72.  各國還應制定專門的扶持和農業技術推廣方案和諮詢服務,以提升農村婦女的經濟和創業技能,並提高她們獲得市場和價值鏈准入的能力。

6. 技術

73.  通過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創新減少農村婦女的勞動時間和精力特別重要。在這方面,她們需要農業、灌溉和集水技術以及節省勞力的農業設備。此外,農村婦女獲得資訊和通信技術(信通技術)和接入移動網路與提高其銷售及其他技能同等重要。

74.  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有節省勞力和無害環境的技術(包括農業、灌溉和集水技術)和可減輕無報酬家務和生產工作負擔的技術可用且能夠獲得此類技術,並在農村地區創造有利環境,使她們更好地獲取技術,包括信通技術。在開發此類技術時,應徵詢農村婦女的意見,並應擴大她們獲得此類創新技術解決方案的機會

7. 資訊和通信技術

75.  信通技術(包括廣播、電視、行動電話、電腦和互聯網)可將婦女和女童與更廣闊的世界連接起來,並方便她們獲得資訊和教育,這種技術在增強其權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種形式的技術能夠讓從加入線上社區到利用遠端學習等多樣化需要都得到滿足。但是,農村婦女和女童受信通技術獲取性別差距影響異常嚴重,這一差距是數字鴻溝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農村婦女和女童而言,貧窮、地理隔絕、語言障礙、電腦知識匱乏和歧視性性別陳規定型觀念都會阻礙她們獲得信通技術。

76.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促進信通技術部門的性別平等並擴大農村婦女和女童獲得信通技術,以及發展或擴大相關舉措,以提高其信通技術技能,例如通過開辦鄉村或社區知識中心。締約國還應通過有可能普及到農村婦女和女童的行動電話技術,探索提高公眾認識和開展培訓。

8. 土地改革、土地收購與重新安置

77.  土地改革經常將農村婦女排斥在外,且實施方式不能促進性別平等。土地改革政策有時會帶有男性偏見,如土地只能登記在男子名下、賠償金大多轉至男子名下或僅以男子的活動作為土地使用限制(導致土地喪失、用途喪失和土地價值喪失)賠償的依據。

78.  締約國在開展土地改革時應優先注重農村婦女的平等權利,並視之為土地改革的一個具體和核心目標。各國應該:

 (a) 確保土地改革方案納入了有性別區分的目標、具體目標和措施,且通過發放共同所有權等方式推進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平等,還規定男子如欲出售或抵押共同擁有的土地或進行與土地有關的財務交易,須經妻子同意;

 (b) 承認農村婦女對土地的平等權利,並將其納入土地分配、登記、所有權發放或認證計畫;

 (c) 正式承認並審查原住民族婦女的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目的是消除歧視性條款;

 (d) 制定和實施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使農村婦女能夠從土地、水體、漁業和森林的公共分配、租賃或使用中以及從土地改革政策、農村投資和農村地區自然資源管理中受益。在分配公共土地、漁業和森林時,應優先照顧失地農村婦女。

H. 適當的生活條件(第十四條第二款(h)項)

1. 住房

79.  在農村地區,基本基礎設施和服務常常無處可得或品質堪憂,適足住房權尤為引人關切。許多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的措施(例如,承認婦女的法律行為能力、承認使用權保障以及在登記和所有權發放中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可適用於保護其適足住房權(見A/HRC/19/53)。但是,也可以採取其他措施,從促進性別平等的角度改善農村住房條件。

80.  締約國應將住房問題作為農村整體發展的一部分加以解決,並確保在制定措施時徵詢農村婦女的意見。締約國應通過擬定和實施考慮到農村婦女特殊需要的有針對性的政策和方案來提高農村住房品質。在做出這類努力時,應遵守國際住房權標準,包括《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A/HRC/4/18,附件一),並應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以有效保護農村婦女免遭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強行驅逐。

2. 水、衛生和能源

81.  農村婦女和女童的水和衛生設施權利本身不僅是基本權利,也是實現健康權、食物權、受教育權和參與權等一系列其他權利的關鍵。

82.  農村婦女和女童是受缺水影響最嚴重的群體之一;這種狀況又因獲得自然資源不平等和缺乏基礎設施及服務而惡化。農村婦女和女童經常不得不長途跋涉去取水,這有時會讓她們遭受性暴力和攻擊的風險大大增加。在許多地區,由於農村基礎設施和服務薄弱,農村婦女經常每天要花四五個小時(甚至更久)來集水,而部分水源的水質很差,她們要背著沉重的容器,易突發急性生理問題,而且易因使用不安全的水而染病。現有各種形式的低成本且有效的技術可以減輕其負擔,包括鑽井技術、取水系統、廢水回用技術、節省勞力的灌溉技術、雨水收集和家庭用水處理和淨化系統。

83.  如果沒有廁所或坑廁,農村婦女和女童還必須走很遠的路尋找隱蔽之所。缺乏適當的衛生設施也加大了她們健康狀況不佳的風險。要改變這種情況,就必須讓農村婦女和女童以經濟實惠方式切實獲得安全、衛生、私密且社會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衛生設施。

84.  農村婦女用電和獲得其他形式能源的機會往往有限。收集和使用生物質用以生產能源的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健康和安全風險主要由婦女和女童承擔。她們傳統上負責滿足家庭能源需求,而且作為家庭層面的主要能源消費者,她們也更易受到費用上漲或資源稀缺的直接影響。雖然第十四條第2款(h)項特別提到電,但務必要認識到,農村婦女還可能有其他能源需要,如做飯、取暖、製冷和交通。

85.  締約國應確保農村婦女獲得基本服務和公共產品,其中包括:

 (a) 充足、安全、可接受和切實可得且負擔得起的水,以供個人和家庭使用及灌溉;

 (b) 適當的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使婦女和女童能夠應對經期衛生,並獲得衛生巾;

 (c) 永續和可再生能源來源、將網格服務拓展至農村地區,並開發太陽能等技術成本低的永續能源來源。

3. 交通運輸

86.  交通運輸和道路通行給農村婦女造成嚴峻挑戰,並影響她們對各項權利的享受,包括獲得教育、謀生機會和醫療保健。地理距離遠、地形惡劣、缺乏基礎設施和公共交通接入都會限制日常行動。即便農村地區有替代交通運輸手段可用,出行相關費用之高或遭受性騷擾和暴力的風險也會讓農村婦女使用它們的意願大打折扣。因此,她們往往要長時間步行,而這又給她們帶來其他問題,如時間更加緊張、貧困以及健康和安全風險。

87.  締約國應分析農村地區不同性別對交通運輸服務的需求,確保交通運輸部門的政策和方案反映農村婦女的行動需要,並為她們提供安全、經濟和便利的交通手段。

 

I. 發展國家的農村婦女

88.  發展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農村婦女在遭受貧窮和排斥方面面臨類似挑戰,在可獲得服務、社會保護和增強經濟權能方面同樣可能有相似的需要。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發展國家的農村經濟也往往對男子有利,其農村發展政策可能偶爾也會忽視婦女的需要和權利。發展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仍然需要採取促進和保障其權利享受的定向政策和方案。上文各節所提建議多與發展國家農村婦女的狀況緊密相關。儘管如此,也有一些獨有的問題值得特別注意。

89.  例如,在發展國家,許多移徙女工在農業領域工作,其人權常常遭到嚴重侵犯,包括暴力、剝削和得不到保健等服務。此外,許多發展國家在向產業化農業邁進的過程中往往將小農戶邊緣化,這對農村婦女影響異常嚴重。因此,必須促進和扶持替代的、促進性別平等的農業發展方案,使小規模婦女生產者能夠參與農業和農村發展並從中受益。此外,雖然發展國家的農村社區往往可能社會服務配套良好且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水、衛生、技術、教育和衛生保健系統等方便易得,但並非所有農村社區的情況盡是相同。在許多地方,此類服務明顯缺乏,生活在這些農村社區中的婦女不僅權利慘遭剝奪,其護理負擔也因此加重。週邊或偏遠農村社區更是如此,包括原住民族社區,它們地處偏遠,貧困程度往往更高。

90.  締約國應確保落實關於移徙女工問題的第26(2008)號一般性建議,其中特別注意作為季節性移徙農場工人的農村婦女。在這方面,各國應該確保依法保護農村移徙女工的權利和獲得救濟,同時保護持證和無證農村婦女不受歧視或基於性別的剝削和虐待。

91.  締約國應該促進和扶持促進性別平等的替代性農業發展方案,使小規模婦女生產者能夠參與農業和農村發展並從中受益。這些方案應支助婦女領導的農場和女農民,並促進婦女的傳統耕作方式。

92.  締約國應改善農村婦女的生活狀況,特別是原住民族婦女的生活狀況,她們住在週邊地區,往往更加貧窮、更加孤立且可獲得的社會服務更少。各國應該優先注重那些農村社區的發展,讓當地婦女參與農村發展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五、關於農村婦女狀況的資料

93.  實施第十四條面臨的一項根本挑戰是普遍缺乏關於農村婦女狀況的分類資料,這阻止了充分監測和實現《公約》規定的農村婦女權利。

94.  締約國應收集、分析、使用和傳播關於農村婦女狀況的且按性別、年齡、地理位置、身心障礙和社會經濟狀況、少數民族或其他狀況分類的資料。各國應根據此類資料(包括永續發展目標的指標相關資料)來擬定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旨在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實現農村婦女實質上的平等。這些資料還應該包括關於農村婦女(包括面臨交叉形式歧視且在獲享其權利方面遇到具體障礙的特定農村婦女群體)狀況的資訊。

 

六、保留和聲明

95.  對《公約》任何條款,特別是第二條(f)項、第五條(a)項、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提具的保留可能對農村婦女產生重大影響。此種保留包括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對她們享受住房權、土地權和財產權(例如,關於繼任和繼承的權利)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保留,以及限制其政治參與權利的保留。

96.  業已提具保留的締約國應按照《公約》規定,在其定期報告中向委員會說明此種保留對農村婦女享受其權利的具體影響,並指明現已採取哪些步驟來審查這些保留,以期儘快予以撤回。

 

七、傳播和報告

97.  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將本一般性建議譯為國家和地方語言,包括原住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並向所有政府部門、民間社會、媒體、學術機構和婦女組織(包括農村婦女組織)廣泛傳播。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在編寫定期報告時,特別是第十四條相關部分時,徵詢農村婦女團體(包括女農民組織)、生產者聯合會和農村合作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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