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議
第六十八屆會議(2017)第36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
導言

1. 教育在推廣人權價值觀方面發揮了關鍵的推動變革和增強能力的作用,被認為是實現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途徑。  教育也是一項重要的工具,用於實現個人發展以及發展一支能夠促進公民責任和國家發展的有能力的勞動力和公民隊伍。因此,會員國2000年9月核可《聯合國千年宣言》(大會第55/2號決議),決心確保到2015年,世界各地的兒童都能夠完成初級教育的全部課程,並且女童和男童能夠平等接受所有各級教育。

2. 這一目標儘管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尚未實現。女童和婦女的教育被認為是實現可持續和包容性發展最有效的投資之一,但是全世界2012年有3 200萬小學適齡女童失學,佔所有失學兒童的53%,另有3 160萬初中年齡青春期少女(50.2%)失學。  即使在提供受教育機會的情況下,不平等現象持續存在,阻礙婦女和女童充分利用這些機會。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教科文組織)2013年9月報告稱  ,世界上有7.735億成年人(15歲以上)是文盲,其中婦女佔61.3%,而青年人(15歲至24歲)為1.252億,其中女性佔61.3%。一般而言,女童和婦女在教育過程中,在入學、在讀、完成學業、待遇、學習成果以及職業選擇方面受到過分歧視,造成她們在學校教育和學校環境之外的劣勢。

3. 需要確保全民接受全納和優質教育並促進終生學習,這是由192位世界領導人中189位所通過的2015年後可持續發展目標(大會第70/1號決議)中目標4的優先事項,旨在到2030年改變世界。需要實現的兩項關鍵的教育方面的具體目標是:(a) 確保所有男女兒童完成免費、公平和優質的中小學教育,並取得相關和有效的學習成果;(b) 消除教育中的性別差距,確保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居民和處境脆弱兒童等弱勢群體平等獲得各級教育和職業培訓。因此,全球教育界2015年11月配合可持續發展目標議程商定的《2030年教育行動框架》承認性別平等與全民教育的權利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實現該目標需要採取基於權利的方法。該方法確保男女學生不僅獲得和完成教育週期,而且在教育過程中和通過教育獲得相同的權能。

4. 然而,某些因素過分阻礙女童和婦女要求和享有受教育的基本人權。這些因素包括:弱勢和邊緣化女童和婦女的入學障礙因貧困和經濟危機而惡化;課程、教科書和教學過程中的性別陳規定型觀念;校內外對女童和婦女的暴力行為;對她們參與男性主導的學術和職業領域的結構性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制約。

5. 法律上承認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與現實之間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如本一般性建議指出,有效落實該權利需要進一步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0條提供指導和採取行動。本一般性建議及其建議的制定立足於《公約》現有判例,基於結論性意見和現有一般性建議,以及締約國和包括非政府和民間社會組織以及學術界在內的一系列廣泛的利益攸關方在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4年7月主辦的半日初步協商中所提交呈文和口頭介紹中的信息。

受教育權的可訴性

6. 自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教育被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隨後,若干國際、區域和國家文書和法院裁決  確定,該項權利具有可訴性,所以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因此這些文書規定,在教育領域免受歧視是人權法中的一項根本和基本原則。

7. 因此,根據該委員會關於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保護女童和婦女不受剝奪她們接受各級教育機會的任何形式的歧視,並有義務確保她們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有訴諸司法的途徑。

受教育權:現有規範框架

8. 除了《世界人權宣言》,多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和區域文書  載入受教育權。因此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受教育權,該權利必須在國家法律制度中可予審理。

9. 作為一項人權,教育有助於享有其他人權和自由、實現重大的發展惠益、促進性別平等和促進和平。教育還會減輕貧窮;促進經濟增長和增加收入;增加獲得健康生活的機會;減少童婚和孕產婦死亡;使個人能夠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等疾病。

10. 雖然國際上,包括教科文組織,承認教育可以根據現有資源逐步實施,但是必須立即執行構成受教育權核心的國家法律,包括確保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使用公共教育機構和方案的權利;確保教育符合國際標準設定的目標;普及小學教育;通過並執行一項包括提供基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國家教育戰略;確保自由選擇受教育的機會,不受國家或第三方干涉,但須符合最低教育標準。 

11. 國際上關於受教育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5條)、《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30條)、《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第24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教科文組織《國際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和體育運動憲章》(第1條)以及《技術和職業教育公約》。

12. 不具約束力的政治承諾和全球戰略重申各國政府有責任承認教育是加快國家發展和社會變革的催化劑,並呼籲各國採取戰略行動,以應對女童和婦女在獲得教育和培訓方面的不平等和欠缺。這些承諾和戰略包括:1994年開羅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1995年北京行動綱要》、1990年在泰國吉姆田確立並於2000年在達喀爾重申的全民教育目標和2000年確立的千年發展目標,以及最近2015年通過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目標,其中包括旨在消除一切形式對所有婦女和女童歧視的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般性建議的範圍:三方的人權框架

13. 增強女童和婦女權能的教育使她們能夠在社會上與男童和男人平等地要求和行使更廣泛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方面的權利。為實現性別平等,教育制度的所有方面(法律和政策、教育內容、教學法和學習環境)應當對性別敏感,能滿足女童和婦女的需求,並對女性和男性都有轉變作用。

14. 本一般性建議立足於關於教育的人權框架,重點包括三個層面:首先是受教育權;其次是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第三是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本三重框架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下文各段所指的無障礙環境、可獲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調適性框架中這四項內容所列的權利。

15. 受教育權涉及參與問題,反映在女童和男童以及婦女和男子平等參與的程度,以及各級有足夠的基礎設施滿足各年齡段的程度。入學、在讀和從一級到另一級過渡的指標是涉及受教育權的關切問題。

16. 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超出了數字上的平等,旨在促進教育中實質性的性別平等。因此,這些權利涉及待遇平等和機會平等以及男女學生和教師之間在教育機構中性別關係的性質。這一平等層面尤為重要,因為正是社會通過社會機構塑造和複製了基於性別的不平等,教育機構在這方面扮演關鍵角色。在許多社會,學校教育未挑戰根深蒂固的歧視性性別規範和習俗,而是強化性別陳規定型觀念,並維持社會性別秩序,表現方式是複製女/男和從屬/支配等級制度,以及生殖/生產和私/公二元化。

17. 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界定了學校教育在教育領域外的生活各方面塑造權利和性別平等的方式。本應產生變革作用的教育未能顯著提高婦女在社會、文化、政治和經濟領域的地位,從而使其無法充分享受這些領域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缺少此類權利尤為明顯。一個核心問題是證書對女性而言是否具有與男性相同的價值和社會價值。全球趨勢表明,在許多情況下,甚至在男性受教育程度低於女性的情況下,男性在這些領域佔據的職位更高。

18. 本一般性建議旨在確保妨礙女童和婦女享有教育權、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基於多種相互交叉歧視的區域差距和國家內部的不平等現象得到應對並最終消除。因此,本一般性建議擴大了《公約》第10條,並將其與其他所有條款和相關現有一般性建議聯繫起來,以確立受教育權與享受《公約》所載其它各項權利之間的關聯。

19. 本一般性建議的目標用戶包括:負責制定並執行與各級公共和私立教育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性決定的所有國家官員;學術界和研究員;學生、教師和家長協會;國會議員、參與女童和婦女教育的非政府組織;傳統和宗教組織;大眾媒體;企業組織和工會。

應對教育中的性別歧視

20. 《公約》是國際婦女民權法典,並對截至2017年6月批准該公約的189個國家而言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第10條針對婦女和女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呼籲各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從而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因此,《公約》要求締約國在整個生命週期以及在各級教育中消除在教育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為了滿足非歧視標準,教育必須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對所有女童和婦女均無障礙,包括屬於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女童和婦女,不帶任何基於被禁止理由的歧視。

21. 《公約》第1條把歧視界定為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因此,締約國不但需要確保教育作為一項人權得到承認,而且確保創造適當的條件,使女童和婦女充分和自由地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22. 《公約》第2條通過具體說明各締約國必須確保男子和婦女在平等的基礎上實現和享受權利的情況和要求,重申了消極義務和積極義務。《公約》的核心是禁止歧視。這意味著締約國必須避免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女童和婦女充分享有受教育權,即尊重的義務。同樣,締約國必須採取積極步驟履行以下義務:通過確保受教育權、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促進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全面開發女童和婦女的潛能。

23. 儘管存在旨在促進事實上平等的正式法律和政策框架,但是在世界某些地區女童和婦女在教育領域數字上的進步掩蓋了她們持續面臨的歧視。只有按照《公約》第1和2條中的規定實施正式平等文書中的保護措施,這些措施才能切實有效。

24.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尊重、保護和實現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

  (a)加強遵守《公約》第10條,並且在社會上宣傳教育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和增強婦女權能基礎的重要意義;


  (b)對婦女人權和《公約》的適齡教育將納入各級學校課程;


  (c)提出憲法修正案和(或)採取其他適當的立法行動,以確保保護和落實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


  (d)頒布立法,對整個生命週期所有女童和婦女的受教育權作出規定,包括所有婦女和女童弱勢群體;


  (e)消除和(或)改革在教育部門直接或間接歧視女童和婦女的政策、體制、行政或管理指示和做法;


  (f)頒布將女性最低結婚年齡定為18歲的立法,並遵守國際標準,使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與最低就業年齡一致;


  (g)審查和(或)廢除允許開除懷孕女童、其他類別的受訓人員和教師的法律和政策,並確保她們生育後重返不受任何限制;


  (h)承認教育權作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女童和婦女獲得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而且有權獲得包括賠償在內的補救;


  (i)監測在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方面的國家、區域和國際規定的執行情況,確保在受侵犯時有權獲得補救;


  (j)與國際社會和民間社會一道努力提高和發展女童和婦女的受教育權。


應對性別陳規定型觀念

25. 女童和婦女在教育方面面臨的歧視既是意識形態方面的,也是結構性的。意識形態層面在《公約》第5和10(c)條中述及,其中呼籲各國修改已被接受的基於…男女陳規定型角色的男女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這一點在確保婦女和女童能夠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方面極其重要。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這些歧視性做法不僅在個人層面實施,而且還編入法律、政策和方案,因而由國家進行延續和執行。

26. 第5(a)條涉及歧視的結構層面,說明歧視植根於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在此方面,《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措施以促進機會、機構和制度的真正改變,不再以歷史沿襲的男性權力和生活方式的規範為基礎。教育制度是需要變革領域的一個實例,一旦實現轉型,可以加快在其他領域的積極變化。

27. 根據《公約》第5和10(a)條,委員會建議締約國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努力並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在教育領域持續導致對女童和婦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的性別陳規定型觀念:

  (a)挑戰和改變限制女童和婦女充分行使其人權和自由以享有受教育權、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的父權意識形態和結構;

  (b)制定和實施政策和方案,包括在各級學校和整個社會開展的關於《公約》、性別關係和性別平等的提高認識運動和教育活動,旨在依照《公約》第5(a)條改變男女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期消除偏見和習俗;

  (c)鼓勵媒體塑造女性包括族裔和少數群體女童和婦女、老年婦女和身心障礙女童及婦女)的正面和非性別化形象,並向整個社會倡導性別平等的價值觀;

  (d)修訂和制訂非陳規定型的教學課程、教科書和教材,以消除複製和加強針對女童和婦女進行基於性別的歧視的傳統性別陳規定型觀念,並促進塑造更加平衡、準確、健康和積極的女性形象和呼聲;

  (e)對各級教育的教學人員進行強制培訓,內容涉及性別平等問題、性別敏感度及其性別行為對教學和學習過程的影響。


受教育權

28. 女童和婦女獲得高質量教育的權利依賴於提供適足的基礎設施滿足她們的需求,否則獲取權將受到損害。如果女童和婦女無法獲得高質量的教育,她們最終面臨重大困難,包括在以下重大事項中缺少個人自主權和選擇:對自己的健康及其性和生殖決定的控制;本人及其子女享受較低質量的保健服務;貧窮世代相傳;在私人和公共領域,不能與男童和男子平等地分享權力和參與。要確保這一權利,就必須重視實體環境無障礙、技術上無障礙和經濟上無障礙,並為弱勢群體者和狀況不穩定者提供機會。

實體環境無障礙:適足基礎設施的提供情況

29. 提供情況是指在締約國管轄範圍內,提供足夠數量運作正常的教育機構和方案滿足女童和婦女的需求,不按地點(第14條)或任何其他因素提供不相同的資源。此外,通過確保教育機構設在較為便利的地點或通過現代技術可以到達,女童和婦女必須能在安全範圍內進入教育機構。鑒於在公共場所對女童和婦女的性別暴力猖獗以及女性在往返學校途中面臨的風險,離學校近尤其在農村地區非常重要。學校的距離可能構成入學的主要障礙,尤其在農村地區,所有失學兒童80%以上生活在農村。

30. 此外,在教育機構提供適足基礎設施方面的關鍵考慮因素與初經期開始對女童順利完成學業構成的障礙有關。缺乏有利的學校環境,包括男女分開的供水、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設施不足,工作人員未經訓練或不提供支持,以及缺乏適當的衛生保護材料和關於青春期和月經問題的信息,這一切導致社會排斥、對學習的參與和關注度下降以及在學人數減少。

31.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為女童和婦女的教育提供有形設施:

  (a)提供充足的預算、人力和行政資源,以確保在小學和中學各級提供充足的經費,以容納各人口年齡組的所有女童;

  (b)處理針對女童和婦女弱勢和邊緣化群體基於社會經濟地位、地理位置、民族、性別認同和宗教信仰的預算分配失衡;


  (c)依據第4條,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增加合格教師的數量,特別是在教師隊伍主要為男性情況下女性教師的數量,包括通過提供適當和持續的培訓;


  (d)通過定期收集按性別、地理位置、年齡、學校類型和族裔群體分列的各級教育入學指標(在各級教育中入學的女性和男性人數在學齡人口中所佔的比例)數據,對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存活率、輟學率、在學率和留級率;女性和男性平均受教育年限;各級(兒童早期、初等教育、初中等教育和中等/高等/職業)之間的過渡;男和女教師的數量,即師資的均衡;不同年齡層次的女性和男性識字率;利用該信息為關於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機會障礙的決策、政策制定和向委員會提出的定期報告提供參考;


  (e)基於分類數據,採取戰略鼓勵和監測學校註冊、出勤、在讀以及輟學後重返校園;


  (f)通過在所有學校提供男女分開的廁所和洗手間以及安全飲用水,改善衛生設施。


32.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所有女童和婦女可以接受教育:

  (a)確保生活在農村和偏遠地區的婦女和女童能夠根據《公約》第14(d)和4條獲得受教育的機會,並酌情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以支持她們的受教育權;

  (b)確保學校可無障礙出入,並且離家的距離在安全範圍內,特別是在農村和偏遠地區;


  (c)提供參加進修教育方案的機會,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識字教育的機會,特別是旨在縮小男女之間教育水平上一切差距的機會第10(e)條;


  (d)採取包括社會保障方案、學校供餐舉措和提供衛生保護材料在內的政策舉措,以增加在學人數,尤其是農村和偏遠地區的在學人數;


  (e)在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距離妨礙受教育機會的情況下為女童提供寄宿舍/交通手段,並確保這些設施內的女童不受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f)培訓教師提供有利的環境和文化,使青春期少女能夠在不感到恐懼、恥辱或風險的情況下自信地參與學習。

技術上無障礙

33. 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為學校和設施提供無障礙出入的一種變通辦法是通過在遠程和開放式學習環境中利用信息和通信技術。這些辦法為接受常規形式的教育和培訓機會有限的女童和婦女提供了明顯的益處,包括那些由於下列因素而被排除在外的女童和婦女:居住在農村,離學校太遠;家務勞動和育兒責任,特別是在童婚和少女懷孕的情況下;基於其他社會和文化障礙的排斥情況。願意接受高等教育但同時兼顧工作和家庭責任的婦女也受益於這些可能性。

34. 使用開放式學習技術產生的其他明顯益處包括:開發新的教學和學習模式,並促成一種新的學習文化;為成年學生提供更大的靈活性;為雇主提供機會,提供高成本效益的在職職業發展;為各國政府提供機會,提高教育和培訓的成本效益和能力。

35. 委員會建議,在未向女童和婦女提供通過遠程和開放式學習機會實現受教育權的情況下,締約國應採取下列措施:

  (a)審查是否可以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階段通過探索開放式學習機會而建立提供認證的設施,從而提供機會;

  (b)更新教師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知識和能力,並對開放式學習環境下運行所需的技能提供培訓;


  (c)確保屬於弱勢群體、來自農村社區以及識字水平低的女童和婦女不因為不具備有意義參與所需的工具和技能而被排除在這些機會之外。


經濟上無障礙

36. 教育費用必須人人負擔得起,不附加基於性別以及其他任何被禁止理由的歧視,並從學前教育到中學系統並逐步到高等教育提供免費義務教育。儘管存在規定到某一法定年齡或年級提供免費教育的立法,但許多締約國向就讀公立學校的學生徵收附加費用以補充政府的補助金。此外,父母還需支付校服、交通、課本和其他學習材料、午餐以及各種收費和使用費等隱性費用,而最貧窮的五分之一學生受到的不利影響最嚴重,而且常常被污名化。

37. 通過收取使用費將機會貨幣化,迫使貧窮家長選擇將哪個子女送去上學,並往往優先讓男童受教育。家長對其教育投資根據他們認為會給家庭長期帶來最大經濟效益的安排做出決定。由於根深蒂固的性別不平等,勞動力市場普遍偏好男性。因此,家長得出結論認為,最好讓男童受教育,因為男童受教育後能夠獲得更好的就業機會。家長的選擇也受到了將女童置於家庭中的定型觀念的影響。

38. 在經濟危機的背景下,許多締約國削減社會服務,將教育外包給私營實體並由宗教或社區團體和(或)非政府組織等非國家組織提供教育。現已確定,私有化對女童和婦女具有特定的消極影響,特別是來自貧窮家庭的女童,使其無法受教育。

39.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內的一切措施,確保使用費和隱形費用不會負面影響女童和婦女受教育的機會:

  (a)提供從學前到中學的普遍免費義務教育,不論國家公民以及具有移民和難民地位的女童和婦女的社會經濟狀況;

  (b)通過減少使用費以及間接和機會成本,提供負擔得起的高等教育;


  (c)推出安全網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來自較低社會經濟階層的女童和婦女不會因為不能支付使用費和(或)隱形費用被剝奪接受任何水平教育的機會;

  (d)遵守關於在公共機構不歧視女童和婦女的相同標準是私人行為體有權運營學術機構的條件;

  (e)開展針對家長和更廣泛社會旨在克服偏向男性接受教育的運動,並認可女童接受教育的價值。

女童和婦女弱勢群體

40. 許多女童和婦女被排斥在教育之外並被邊緣化,因為她們同時面臨交織在一起的不同形式的歧視,以及使用非本地語言的課程和交流缺乏相關性、受到暴力和污名化及貧窮等問題。這些處境不利或弱勢群體包括:

41. 少數民族和原住民族女童和婦女。未上小學的女童大多數屬於少數民族和其他受排斥的群體。影響這些群體受教育機會的主要因素包括貧窮、歧視和缺乏文化聯繫以及通常用多數人語言授課,導致教育成效較低、輟學率較高、喪失傳統語言和較低的自尊。

42. 難民、尋求庇護者、無國籍者、無合法證件者、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移民女童和婦女。當被迫背井離鄉時,這些情況下的女童和婦女生活的營地沒有學校,或僅有能力有限、沒有相關語言的課程或不以相關語言授課的臨時學校。流離失所問題造成特別的學習障礙:可能喪失人力資源,而且有形基礎設施可能遭到損毀;在逃亡中,兒童可能失去國家法定的合法證件,從而妨礙他們進入新的學校。女童尤其可能在流離失所期間受到影響,因為不安全狀況的加劇導致一些父母讓女童棄學回家。

43. 身心障礙女童和婦女。數百萬身心障礙女童和婦女由於基於性別和身心障礙的多重歧視被剝奪了受教育權。據教科文組織的統計,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失學兒童是身心障礙兒童。 

44. 許多政府在實踐中正式推廣全納教育;但是身心障礙兒童,尤其是女童,被排除在外或被隔離在特殊學校中。身心障礙兒童(特別是身心障礙女童)就讀率低在全球範圍內具有類似的原因:缺乏無障礙環境;教師或學校校長拒絕接收這類兒童入學;學校課程和教材未能考慮其需求;更廣泛而言,污名化及家長和社區缺乏認識導致對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的學習能力持消極態度。此外,受過如何教授有特殊需要學生培訓的教師的數量往往不夠。

45. 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學生。同學和教師對這些學生的霸凌、騷擾和威脅構成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女童和婦女享有教育權的障礙。通常因為學校治理機構對政策執行不力以及教師、校長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對非歧視政策落實得不正規,學校延續和加強了社會偏見。教育程度有限和文化禁忌等因素阻礙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學生實現社會流動,並增加了她們遭受暴力的脆弱性。

46.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消除陳規定型和歧視消除障礙,並採取以下措施,確保所有類別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受教育權:

  (a)消除尤其針對少數群體和原住民族女童和婦女的陳規定型,這些陳規定型使她們在受教育方面面臨風險,並使她們在學校和社區以及往返學校的途中(尤其在偏遠地區)易遭受暴力;

  (b)解決社會經濟地位低和生活條件差的問題,尤其針對少數族裔和原住民族女童和婦女,這些問題成為接受教育的障礙,特別是鑒於在財政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傾向於讓男性接受教育;

  (c)確保在必要時與捐助方和人道主義機構協作,為所有女童和婦女的弱勢群體的教育和安全提供足夠的經費;

  (d)確保實行強制性著裝規範和禁止特定服裝不妨礙接受全納教育,特別是對有移民背景者而言;

  (e)通過查明和消除教育機構和社區內的法律障礙、有形障礙、社會障礙、財務障礙及態度、溝通和語言障礙,消除對身心障礙女童和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f)採取必要措施,通過在提供合理便利的學習環境中提供全納教育,確保在各級教育中不歧視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

  (g)確保教育機構建成無障礙環境,並防止校長阻礙身心障礙學生(尤其是女童)入學,確保根據受各種不同形式身心障礙影響的個人的獨特需求定制課程、教材和教學法戰略;

  (h)按照暫行特別措施第4條,採納獎勵措施為所有各級教育吸引和培訓特殊教育教師;

  (i)通過確保採取應對阻礙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障礙的政策,消除對她們的歧視。

在衝突局勢和自然災害中的受教育機會

47. 限制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機會的另一因素是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由於武裝衝突完全崩潰,導致無法向民眾提供必要服務。在受衝突影響地區,學校因不安全而關閉,被國家和非國家武裝團體佔領或摧毀,所有這些阻礙了女童上學。委員會關於婦女在預防衝突、衝突中及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的第30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其他阻礙女童接受教育的因素包括非國家行為體對女童及其教師有針對性的襲擊和威脅,以及她們必須承擔額外的照看責任和家庭責任(見第48段)。

48. 保護教育設施不受襲擊全球聯盟稱,從2005年到2012年,至少在四大洲的24個國家,教育機構被用於衝突。除了面臨襲擊導致死亡或重傷的風險,在被部隊和武裝部隊佔領的學校上課的學生可能遭受身體虐待或性虐待,其中女童比男童面臨更高的風險。當武裝男子出現在學校時,家庭往往不願送女童上學,因為擔心她們會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或受到性騷擾。因此,他們常常更願意將女兒早嫁,相信這可能給她們提供保護。總體而言,對教育機構的襲擊以及將學校和大學用於軍事目的對女童和婦女造成巨大影響或帶來歧視。

49. 婦女和女童是任何自然災害中最易受傷害的年齡組。摧毀學校或利用學校作為受影響家庭的社區收容所對接受教育的機會造成嚴重後果,導致課堂教學時間損失和高輟學率。

50. 委員會建議,在衝突和自然災害情況下締約國實施以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對女童和婦女教育的影響,並保護她們的受教育權和安全:

  (a) 頒布立法、修訂軍事慣例和政策並實行培訓,以禁止國家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違反國際人權法和(或)國際人權法規定的教育權,利用或佔領學校、校園或其他教育設施和機構;

  (b)採取措施,保護女學生和女教師免受佔領教育機構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的身體虐待和性虐待;

  (c)評估和處理武裝衝突對女童和婦女教育的影響;

  (d)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隨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規定的義務,表示積極承諾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針對教育機構的攻擊,並保護婦女和女童;

  (e)確保婦女有意義地參與監測襲擊和制定預防、保護和建設和平的措施,並確保婦女,包括弱勢群體的婦女,參與措施的制定過程;

  (f)制訂有效、協調一致、再造和快速的應對措施,包括法律和非法律問責措施,以追究施害者的責任;

  (g)根據國際標準,系統地調查和起訴應對一系列侵犯國際人權法、人道主義法和刑法行為負責的人,他們命令、參加或負責指揮這些構成對教育機構襲擊的行為;

  (h)確保在學校被毀或在自然災害期間用作收容所時,女童/婦女的受教育機會不受到不適當的限制;

  (i)優先恢復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學校,特別是其學生為弱勢女童和婦女的學校;

  (j)確保所有新校舍符合建築規範,納入抗災能力,並對現有的學校進行定期審計。

文化障礙

51. 即使經費充足並且無障礙環境不是一個限制因素,基於長期存在的父權制度以及與女童和婦女相關的傳統角色的文化規範和習俗可能成為女童和婦女享有受教育權的強大障礙。

52. 女童如果不上學,更有可能被迫結婚。在一些社會中,這種與宗教或文化習俗相關的歧視性和有害的童婚和(或)強迫婚姻習俗對受教育權產生了不利影響。此外,如果女童由於童婚和(或)強迫婚姻和懷孕而無法完成學業,她們面臨著被迫離開學校、將女童限制在家庭內的社會規範和污名化等實際障礙。童婚還造成家庭暴力、生殖健康和行動自由權利受限的風險增加。如果不制止童婚,各國政府就不能履行其確保女童擁有與男童平等的接受教育機會的義務。

53. 在世界上一些地區,殘割女性生殖器的共同文化習俗妨礙和(或)終結了女童的學業。手術後的併發症可造成女童較少關注學業或者缺勤,導致成績欠佳並最終過早退學。在一些國家,與手術相關的費用較高,也影響了家長之後繳納學校費用的能力,從而導致輟學。該手術是成年儀式,之後的強迫婚姻後還可能導致輟學,或把重點放在家庭的責任。

54. 貧窮,再加上文化習俗,迫使兒童從事有酬和無酬工作。國家勞工組織(勞工組織)2015年一份關於童工和教育的報告  顯示,1.68億名5-17歲的兒童被迫從事童工:女童在涉及自己或其他家庭的護理經濟中的人數高於男童,女童還承擔著家庭內外工作的雙重負擔,往往很少或沒有時間去上學。同時上學和工作的女童往往成績不佳而導致輟學。在許多地區,童工的做法也由文化決定,兒童在某些用工季節或一周中某幾天從事與家庭有關的工作。

55.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下列措施,以減輕文化和宗教習俗對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機會的影響:

(a) 根據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31號以及兒童權利委員會有關有害習俗的第18號聯合一般性建議/意見,保護女童和婦女不因父權、宗教或文化規範和習俗被剝奪受教育權;

(b)促進與宗教和傳統領袖之間的對話,討論為女童提供教育的價值以及消除對女童和婦女參與各級教育構成障礙的做法和習俗的重要性;

(c)確保無論父母同意與否,依照第31號和第18號一般性建議/意見,女童的最低結婚年齡被定為18歲;

(d)依照委員會關於女性割禮的第14號一般性建議,將殘割女性生殖器議題納入正規和非正規教育,以便可以在免受污名化的情況下公開討論這一議題,從而女童和婦女能夠獲得關於該習俗不利和有害影響的準確信息;

(e)培訓教師、協調人和青年工作者如何就殘割女性生殖器問題教育女童,並為面臨做該手術風險的女童或已經做過該手術的女童提供支持;

(f)鼓勵宗教領袖和社區領袖反對殘割女性生殖器的習俗,並向所在社區宣傳和教育殘割女性生殖器帶來的危險;

(g)制定重返校園和全納教育政策,使未滿18歲的懷孕少女、年輕母親和已婚女童能夠留在校園或立刻重返校園,確保向所有教育機構和行政長官、家長和社區傳播這些政策:

(h)消除可能妨礙接受教育機會的做法,例如讓女童在家中從事無報酬的勞動;

(i)確保所有不到最低就業年齡的兒童,尤其是女童,接受全日制教育,並且在適當情況下依照相關國際勞工標準,納入職業或技術教育。

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

56. 女童和婦女在教育範圍內的各項權利與「可接受性」對應。  可接受性涉及教育的形式(待遇)和實質(質量)問題,既適用於學校環境,也適用於教育內容和方法。這些權利需要政府為學生和教師提供資金、必要的基礎設施、支助和用品。這些權利還要求在教師質量和設施數量方面女童擁有與男童同質量教育的平等機會以及以女童和婦女有機會追求目標以實現自決和自我實現為特點的環境。因此,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必須包括在整個教育週期尊重和促進女童和婦女的人權。

57. 女童和婦女在教育機構中經歷的缺乏尊重和尊嚴由反映更廣泛社會秩序的學校性別制度所決定。這種環境的特點往往是根深蒂固的父權思想、習俗和結構,深刻影響了教師和學生的日常生活。因此,女童在這種環境中,可能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裡遭受身體、情感和性虐待,導致在教育領域裡權利被剝奪。應解決各種問題,以確保女童和婦女,包括女性工作人員,可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機會。

學校和知識的分層(第10(a)和(b)條)

58. 一般而言,教育制度在將學生錄取進入重視職業培訓或重視學術培訓的學校和(或)班級的分類方式方面高度分化,特別是在從小學階段升入中學階段的節點。在一些制度中,學生一旦被錄取,在二者之間轉學較為困難。社會經濟情況深刻影響了學生進入這些不同類型學校的情況。經濟境況更好的學生更有可能進入立足學術的學校,這些學校提供為進入高等教育直接鋪路的高等知識。因此,高度分化的教育制度在人生早期、早在學生完成學業進入勞動力市場之前維持了社會經濟的不平等。

59. 在這種分化的教育制度中,在分配給學校用於教授課程的實物資源方面也存在著顯著差異。通常社會經濟條件較差社區的學校與社會經濟條件較好社區的學校相比,物質資源和教師素質方面更差,後者能夠更好地受益於家長的補貼,以抵消公共資金的不足。

60. 在學校類型之間和內部,還根據不同性別所適合學科的觀念,按照性別對學生進行劃分。在學術類學校,女童往往集中在人文學科,而在科學、技術、工程、數學學科中人數不足,而在職業學校,女性在食物和營養、美容和文員等專業中佔絕對多數。學生和知識分層最終會導致女童被迫進入社會上視為地位較低的職業。這種分層可能在單一性別學校中進一步加強,這些學校往往只教授被認為適合該特定性別的學科。因此,女子學校不會提供木工、建築和施工科目。促進女童和婦女獲得與男童和男子同質量教育的權利需要在學校提供各種學術和職業科目,同時不強化課程的性別隔離。

61. 女童和婦女人數不足的一個關鍵的技術和職業領域是信息通信技術(信通技術)技能應用。全世界60%的人無法享受獲得萬維網帶來的變革力量的權利,而其中大多數人是女童和婦女。為了克服男女之間在使用新技術方面的數字鴻溝,並為婦女提供獲取相關行業信息和就業機會的平等機會,學校需要消除導致女性受到排斥的障礙。

62. 《公約》在第10(g) 條中也呼籲締約國確保女童和婦女有同樣的機會積極參加體育運動和體育教育。然而,基於流行的定型觀念,增強婦女權能以及性別平等在該領域的積極成果因在所有體育運動和活動中的歧視而受限。在國家和國際二級,性別隔離持續存在,婦女對決策的參與有限。此外,常常不重視女性體育,造成用於支持婦女參與的資源分配不足,而且薪酬較低。從事體育運動的婦女在媒體中的形象也對普遍存在的定型觀念產生影響。在體育運動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剝削和騷擾也反映了男性在體育領域傳統的主導地位。

63.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行動,以確保教育制度允許兩性擁有平等的機會,自由選擇學習科目和職業:

  (a)在必要時改革和規範教育制度,確保在所有學校公平分配教育資源,不論地點和所服務的人群;

  (b)尤其是在中學一級,在男女同校的學校裡消除意識形態方面和結構性障礙(例如交叉安排與性別掛鈎科目的時間)以及妨礙女童在科目和課程的選擇方面作出自由選擇的教師態度;

  (c)讓教師受訓人員和教師能夠向學生和家長提供職業諮詢,以應對和改變對適合某一性別的學科和(或)職業根深蒂固的觀念;

  (d)依照第4條和委員會關於暫行特別措施的第25號一般性建議,通過提供特別獎勵措施(如獎學金)和採取暫行特別措施,採取提高女性在各級教育中對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課程參與度的措施;

  (e)確保在單一性別學校提供各種學科,特別是在技術—職業領域,以便女童有機會參加由男性主導的領域,反之亦然,從而提供更廣泛的職業選擇;

  (f)制定國家信通技術計劃和戰略,納入在學校和高等教育機構在獲取信通技術方面實現性別公平的具體目標,輔之以預算撥款充足的具體方案和及時收集用於監測目標的按性別分列數據的計劃;

  (g)採取明確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確保當女童/婦女在教育機構中參與男性主導的學科和活動時,保護其免受性騷擾和暴力;

  (h)在教育機構中提供平等機會,使女童/婦女可以自由選擇願意參與的體育活動和運動領域,並從中獲得所帶來的健康和心理惠益;

  (i)消除傳統的定型觀念,並提供設施,以便女童和婦女在男女同校和單一性別的教育機構中參與男性主導的體育活動和運動;

  (j)依照第25號一般性建議,在體育運動、文化和娛樂領域採取積極的行動、特惠待遇或配額制度,並根據第34號一般性建議,在必要時使這些措施針對遭受多重歧視的女童和婦女,包括農村婦女。

學校中的性別不平等、虐待和性暴力

64. 教育中的性別不平等包括待遇方面的差別,即某一性別受學校系統優待,或優先給予獎勵、關注、分數、機會和贊揚並對不當行為較輕處罰。性別不平等也體現在師生互動中在獲得非物質地位和權力方面的不平等機會。女童在教育環境中的不平等待遇受到以下屬性的影響:性別、社會經濟狀況、種族/民族或屬於其他少數群體、外形和語言模式。

65. 女童和婦女受到不利影響的另一個領域是與其參與教育相關的性別政治。學校中的性別指的是以不必要的性暗示為特點的性別關係。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在學校和(或)上下學途中對女童的性騷擾。女童可能遭受男性同學、教師和社區成員實施的性騷擾和虐待以及學校裡有偏見的待遇。學校裡的性侵犯和其他形式的性別暴力很大程度上加劇自卑、學習成績差和不利的長期健康和福祉狀況。由於暴力,女童不入學、輟學或不能充分參與學校生活。暴力行為往往始於辱罵和威脅手勢,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當權者質疑,隨之而來的是暴力行為。

66. 由於女童弱勢群體面臨多種形式的歧視,她們在學校遭遇暴力的風險增加。具體而言,艾滋病毒感染狀況、種姓、族裔、種族和宗教增加了受虐待的風險,並影響了所遭受暴力的性質。身心障礙女童同時遭受性別和身心障礙導致的歧視,而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女童同時遭受性別主義和對同性戀的仇視。

67. 儘管對女童的性騷擾和虐待在教育機構中非常普遍,成為她們享有受教育權和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的主要障礙,但是這一點未系統納入教育政策和方案。在許多情況下,沒有嚴格的問責機制,並且該問題在學校被忽視,歸咎受害人,並且有罪不罰。

68. 對女童的性虐待可能導致意外懷孕,尤其是少女意外懷孕,因此有必要提醒她們這一問題及其後果。該問題在家庭、學校和社區非常嚴重,因此一項重要的對策是需要根據《公約》第10(h) 和12條、委員會關於婦女和健康的第24號一般性建議和關於對女性的性別暴力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在各級教育開設適齡的強制性全面性教育課程,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及權利、負責任的性行為、預防早孕和預防性傳播疾病。教師應接受專門訓練,在各級提供適齡的教育。在一些情況下,如中學階段的教學人員大多為男性,應努力徵聘、培訓和雇用可以作為女童和青年婦女榜樣的女教師,使教室對其更加安全和有利。

69.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遏制對女童和婦女進行與教育機構和學校教育相關的暴力行為,從而保護她們獲得尊重和尊嚴的權利:

(a)頒布和實施適當的法律、政策和程序,以禁止和消除在教育機構內和周圍對女童和婦女的暴力行為,包括語言和精神虐待、盯梢騷擾、性騷擾和性暴力、身體暴力和剝削;

(b)教員大都為男性的教育機構徵聘、培訓和雇用更多女教師;

(c)確保在學校受到暴力影響的婦女和女童能有效訴諸司法和獲得補救;

(d)處理暴力侵害女童和婦女的案件,具體途徑包括保密和獨立的報告機制、有效的調查、適當情況下提起刑事訴訟、對施害者給予恰當的處罰以及為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服務;

(e)確保所有女童和婦女在教育機構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被舉報和記錄,在聘用學校工作人員之前調查其犯罪記錄,並制定和實施適用於所有學校工作人員和學生的行為守則;

(f)通過若干國家行動計劃解決與學校有關的暴力侵害女童行為,包括學校的准則,並在早期干預戰略方面對教師和學生進行強制培訓,以解決對女童的性騷擾和暴力;

(g)指定一個預防和調查教育機構中暴力事件的政府機制,並提供充足的公共資金,以解決這一問題;

(h)為遭受暴力侵害的女童提供支助服務,包括諮詢、醫療、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和藥物;

(i)在所有各級教育制訂和推行適齡、循證、科學上準確的強制課程,包括關於性和生殖健康及權利、負責任的性行為、預防早孕和性傳播疾病的全面信息。

網路霸凌

70. 女童遭受的另一種形式的虐待是通過利用技術和各種社交媒體來恐嚇、威脅或騷擾女童的網路霸凌。儘管男童和女童都參與網路霸凌,但研究顯示,女童成為受害人和施暴者的可能性幾乎是男童的兩倍。青春期少女常常面臨以下多種形式的網上迫害:謾罵、散布謠言、威脅、洩露機密資料、圖像/錄像、報復、色情、往往來自陌生人的性騷擾和性挑逗。

71. 網路霸凌對青春期少女有各種各樣的影響,包括可能是輕度或極端的情緒影響;不安全和恐懼情緒;在某些情況下,不僅引起自殺的念頭,而且導致實施自殺。

72. 委員會建議,儘管網路霸凌並非總是植根於學校,但締約國在學校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女童:

  (a)提醒父母這一現象的蔓延以及可能對女童造成的影響;

  (b)制訂全面方案,向教師、學生和家長介紹網路霸凌可能的形式及其潛在影響,並為遭受網路霸凌的受害學生提供諮詢和支持;

  (c)制定確保學校的現有技術不用於網路霸凌的政策,並監測政策的執行情況;

  (d)通過建立同齡人和教師諮詢服務、學校熱點以及匿名舉報熱線,建立學生可隨時用來報告此類事件的多個渠道;

  (e)告知女童從事此種行為對她們健康和福祉的後果以及可能適用的制裁;

  (f)頒布界定和懲處所有形式的基於信通技術和在線騷擾婦女和女童行為的法律。

婦女對管理結構的公平參與

73. 教育機構中顯而易見的性別制度對女性工作人員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教育制度的中學和高等教育。這一點最明顯地體現在她們的職業升遷以及升任決策性職位的空間有限。雖然教學是一個女性化的職業,但是各級教育普遍存在女性在高級和高層管理職位人數比例偏低的情況。

74. 若干因素造成婦女在各級教育領導和決策職位的人數比例偏低,包括:接受教育的機會有限,特別是較低層次教師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有限;歧視性的任用和晉升做法;家庭的態度;職業中斷;文化的陳規定型;遠離建立關係網和提攜的男性文化;對接納婦女進入管理職位的持續抵制。

75.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消除在各級教育領導職位方面的性別差距以確保消除婦女在這方面面臨的歧視:

  (a)通過提供贈款和(或)獎學金增加婦女在高等院校的職業流動,使她們能夠獲得研究生學位,並採取留用她們的獎勵措施/方案;

  (b)根據《公約》第4條第1款和第25號一般性建議,通過採用各種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加強努力,增加在各級教育擔任領導職位的女性人數,特別是所有領域的大學教授;

  (c)審查任用和晉升程序,去除可能阻礙婦女平等擔任教育機構領導職位的任何歧視性規定,並應對在任用和晉升方面的歧視性慣例;

  (d)克服不利於婦女在教育事業中升遷的組織文化;

  (e)在特定的時限制定各項目標,以確保在擔任高等教育的高級職位、教授職位、大學校長和副校長方面的平等;

  (f)制定婦女在高等教育理事機構(如大學理事會和委員會)和研究機構平等任職的政策並設定配額。

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

76. 自1985年以來,一些聯合國國際會議專注於人權、婦女、社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並確定了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多項行動。其中許多會議強調將教育作為實現這些目標並改善婦女在社會中地位的手段。受教育的機會將使個人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因此應該在使婦女能夠在學校以外的所有領域主張權利方面具有倍增效應。然而,婦女要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遠遠沒有得到實現。

77. 儘管存在地區差異,但是全球數據表明,婦女獲認證水平更高,因此是人力資本的更好來源。然而,某些工作和職位偏好認證水平較低的男子而非認證水平較高的婦女,從而助長了勞動力市場橫向和縱向性別隔離的普遍現象。因此,認證對男子和婦女的社會價值不同。即使在男女有同等教育水平時,男子往往還獲得優待。 

78. 這些系統性模式變得根深蒂固,在勞動力市場更是如此,勞動力市場在男性養家思維的基礎上運作,導致男性佔據工資收入工作中的重要職位。因此,在大多數社會,婦女就業水平較低,失業率較高,貧窮程度較高;在非全時工人中的比例較高;平均收入低於男子;在工作的脆弱領域所佔比例過高;因此較少有機會獲得體面工作的條件。此外,她們在社會和政治體制中微觀和宏觀兩級擔任決策性職位的人員不足,缺乏真正的個人自主權。雖然增加教育機會改善了婦女及其子女的生活條件,但是由於存在複製根深蒂固的性別意識、結構和系統的文化信仰和習俗,目前教育在改變經濟、政治和社會領域的總體均勢方面以及在增強婦女權能方面產生戰略影響的潛力尚未實現。

79. 該長期模式的主要原因與性別社會化過程相關,後者複製和保持明確的男女性別分工,反過來又與公/私二元化聯繫在一起。在這一制度中,男性在公共領域佔主導地位,而女性在私營領域佔主導地位。結果是制度化的學校教育不具備變革性,而是成為國家複製性別秩序和保持男/女、支配/從屬以及公/私等級制度的一種工具。 

80. 這一趨勢將在婦女對政治進程和決策的參與中繼續下去,因為婦女仍然在這方面代表性不足,無法有效影響對她們有影響的政策。2017年,在選舉或提名的政府職位中,婦女的全球平均任職情況大約為4:1的男女比例。在下院,婦女佔23.4%,而在上院中佔22.9%。婦女在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董事會擔任成員或主席的情況呈現同樣的趨勢。因此,由於歧視性法律、習俗、態度和性別陳規定型觀念,婦女仍基本處於政治生活和董事會邊緣的狀態。

81. 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以增加婦女對社會、經濟和政治進程以及所有部門決策性職位的平等參與:

  (a)培訓教師採取建構主義教學戰略,使女童/婦女具備與男性一樣平等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領域高級別和決策性職位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積極的自我價值感和信心;

  (b)尤其在較高級別,調整女童/婦女教育的備選辦法和內容,從而增加她們對科學、技術和管理資格的參與,從而確保能夠獲得高級別工作和決策性職位,尤其在男性主導的職業和工作;

  (c)加強旨在提高婦女在家庭和更廣泛社會中作用和參與程度的學校公民學和公民教育以及促進性別平等的成人持續掃盲方案;

  (d)確認必須通過關於政府、公共政策、經濟、信息技術和科學等領域的教育和培訓來增強所有婦女的權能,以確保她們獲得為公共生活各個領域作出充分貢獻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e)通過挑戰勞動力市場根深蒂固的橫向隔離,保護婦女從事體面工作的權利,因為男子在勞動力市場享有特權,基於提攜而非才能進入高地位職業部門的人大都是男性;

  (f)改善和擴大婦女獲得包括電子政務工具在內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的機會,以便能夠參與政治並推動參與更廣泛的民主進程,同時還使這些技術更能滿足婦女的需要,包括邊緣化婦女的需要;

  (g)與婦女協商,開發適當的工具、技能和培訓方案,使她們有能力擔任領導職位,並在公共生活中承擔責任;

  (h)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阻礙婦女進入並充分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領域的偏見和性別陳規定型觀念。

國家責任:實施和監測

82. 本一般性建議前幾節中的信息表明,雖然在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她們在所有三個領域的權利,即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仍然是一項未完成的議程。各節所載的建議確定了通過和(或)改進政策和立法框架的基準,以及規定和保護女童和婦女在這三個領域權利所需的財政和人力資源。如果教育最終要成為增強婦女個人、社會經濟和政治權能的手段以及使她們能夠抓住機會為國家和區域發展進程作出直接貢獻的工具,對這些行動的關注並非可有可無而是必須的。然而,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只有在有政治意願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締約國須致力於履行公約規定的具有國際約束力的義務,如一般性建議支持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尤其是關於締約國核心義務的第28號一般性建議。

83. 因此,委員會促請締約國採取以下行動,以確保及時執行和監測本一般性建議中的建議,保護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範圍中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同時闡明《公約》第10條,將《公約》其他條款和委員會其他一般性建議聯繫起來:

  (a)確保將一般性建議廣泛傳播給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教育部門和支助部門的所有政府官員、各級教育系統中的教育工作者、學生、家長、媒體以及相關國家和社區組織;

  (b)如有必要,將本文件譯成國語以及人口中各少數民族群體使用的語文;

  (c)成立一個國家多部門工作隊,吸納來自參與提供教育和教育服務的主要政府部門以及參與教育的主要非政府利益攸關方的成員,旨在制定一項有明確時限的全面執行和監督戰略以及衡量實現成果情況的基準,並分配人員監督該計劃的具體方面;

  (d)確保提供充足可用的定量和定性數據集,為監測成果提供參考;實現成果最大化,為此將本一般性建議的執行工作與符合本文書的關於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的其他國際、區域和國家文書的要求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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