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政策措施(第2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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