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影子報告對話會議
外籍移工與人口販運
「CEDAW影子報告與政府部門對話會議—外籍移工與人口販運」相關建議

會議日期:2010年4月26日

會議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


議題對應條文對應部會相關建議
外籍移工
5、6、11
勞委會請勞委會規劃有關雇主的強制性培訓課程,應於雇主聘僱外勞前先上課,此政策可與民間團體合作做雇主的訓練。

由於聘雇外勞並非雇主與外勞單方面簽約,也涉及到第三方仲介公司,因此雇主若有違法,仲介公司亦須承擔責任。因此仲介公司亦應有講習課程。

仲介評鑑應對外公告,並可與民間相關社團合作建立一個具有性別敏感的監測、報告和評估系統。

目前家務移工不適用於勞基法,未來政策應朝向研修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的方向調整政策。

有關外籍移工休假權益,目前雖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但契約中雇主跟外傭可能會有抵用加班費不休假的默契,應審慎避免此類情況發生,一旦發生也必須有解決之法。

有關勞動檢查的時間,現行規定是移工入境之後三個月施行檢查,但實際上有很多逃逸外勞在入國後兩個月內就逃逸,因此建議在移工剛入境時就做勞動檢查,不要拖到三個月。

例行性的勞動檢查是由查察員直接至雇主家中檢查,有關單位應確保勞動檢查前,移工不會受到雇主之威脅而影響其表現。

數字的呈現非常重要,2004年以來勞委會共處罰多少仲介公司?雇主有申報外勞偷竊或傷害的數字有多少?政府處理案件的件數是多少?

有關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s of Understanding,MOU)的訂定雖然政府有嘗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但由於涉及輸出國之國內政策,實屬不易。建議可先參考其他國家所提的MOU,再來訂定。
勞委會、
衛生署
目前申請外籍看護工必須符合特別規定,因此有雇主會使用金錢的方式取得醫院證明。勞委會應與衛生署合作研商對策,以達有效控管。
人口販運第6、11條法務部、
移民署
有關人口販運的案件,由於被害人的處境及其對台灣司法體系和警務人員的不信任,造成其在第一時間被查獲時不敢主動求援,甚或執法單位因缺乏耐心而無法瞭解實際情況,便認定被害人觸法。為減少此情形發生,建議讓社工進駐收容所,協助做二度鑑定。

目前被害人的保護服務仍依被害人入台簽證的種類,而分別進入移民署及勞委會的保護體系中,但兩體系的保護內容多所不同,同時目前被害人多數被安置於庇護所內接受社工提供服務,但對於不在官方的庇護所內的被害人即無法提供任何服務,這樣的政策均導致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不一致的怪象。建請勞委會與移民署合作檢討協調,同時應以保護較佳者為統一標準。

目前審理案件的司法程序過於冗長,被害人滯留在台期間過久,應縮短被害人滯留在台的時間。

法務部跟移民署間有做通報機制檢測案件進行的進度,此結果應讓被害人得知,以維護其知的權益,同時穩定其心情。

有關跨國婚姻媒合,應預防標榜非營利的團體,實際上卻有營利的可能性。
勞委會有關通譯人員的部分,由於目前素質良莠不齊、專業性不足,且各部會都有自己的通譯人才資料庫。建議由勞委會做統籌,將通譯人才增列為職業類別,提供正式的職業訓練,訓練後可以接受技能檢定並發給證照。請勞委會思考建立機制的可行性。

目前東南亞語的通譯費用相較於其他語言明顯偏低,從事通譯工作的外籍配偶多半無法以此維生,而必須身兼多職。即使可以外出工作,又因為必須兼顧家庭主婦角色,在工作時間的配合彈性上,不免受到限制而使其工作機會更不穩定,進而導致缺乏實務經驗。因此主管機關應訂定合理的通譯費用標準。

目前外勞入境時,勞委會有提供其工作須知,但是須知通常會被仲介收走,因此建議改用影音方式放給他們看,或是其它能夠讓他們獲得正確資訊的方式。政策有無效益的關鍵在於是不是從被害人需求角度出發,這是相關單位推動措施時,應該有的態度。

應修正契約式的聘雇制度,以國對國的方式輸入勞動力,或運用小規模開創型的實驗計劃尋求更制度性的變革,以改善目前仲介制度的問題。
外交部應積極與勞力輸出國政府進行協定,並協助增強國內NGO與他國NGO之間的資源連結與合作--不僅在被害人返鄉服務部份,更重要的是在預防層面的合作。讓移民與移工在離開原生國之前,就能獲得應有的資訊,了解自己的權益及救濟的管道,減少被害的風險。
司法院應多舉辦有關人口販運議題的培訓課程,包括實務及保護面向,加強法官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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