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暫行特別措施(第4條)
  1.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 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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