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第二部分】政治和公共生活(第7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 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 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 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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