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國籍權(第9條)
  1.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 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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