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就業(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
 (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最新消息 法條 國家報告審議 培訓活動與教材 影音資源  
  公約 一般性建議 任擇議定書 施行法 本次國家報告審議資訊 歷次國家報告審議資訊 初次影子報告對話會議 國際培訓活動與出版 國內讀書會與工作坊 本會出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