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經濟和社會生活(第13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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