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農村婦女(第14條)
1.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畫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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