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第四部分】法律(第15條)
  1. 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 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4. 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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