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國家報告(第18條)
1.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本公約各項規定所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委員會審議:

 (a)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一年內提出,並且
 (b)自此以後,至少每四年並隨時在委員會的請求下提出。

2.報告中得指出影響本公約規定義務的履行的各種因素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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