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委員會報告(第21條)
  1. 委員會應就其活動,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並可根據對所收到締約各國的報告和資料的審查結果,提出意見和一般性建議。這些意見和一般性建議,應連同締約各國可能提出的評論載入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中。
  2.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委員會的報告轉送婦女地位委員會,供其參考。

 

  最新消息 法條 國家報告審議 培訓活動與教材 影音資源  
  公約 一般性建議 任擇議定書 施行法 本次國家報告審議資訊 歷次國家報告審議資訊 初次影子報告對話會議 國際培訓活動與出版 國內讀書會與工作坊 本會出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