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公約的行政(第28條)
  1. 聯合國秘書長應接受各國在批准或加入時提出的保留書,並分發給所有國家。
  2. 不得提出內容與本公約目的和宗旨抵觸的保留。
  3. 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通知,請求撤銷保留,並由他將此項通知通知各有關國家。通知於收到的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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