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 5 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非政府組織提交平行報告注意事項
114.12.10 公告
一、依據114年3月12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性平字第1145004429A號函頒「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5次國家報告作業計畫」辦理。
二、為推動我國「CEDAW第5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相關事務,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及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簡稱婦權基金會)共同成立國家報告秘書處,婦權基金會辦理非政府組織之洽聯與協調事宜。
三、本「CEDAW 第 5 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時間為115年7月13日(星期一)至7月17日(星期五)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行(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
四、非政府組織之平行報告由婦權基金會轉送審查委員參閱。敬請各組織備妥中、英文版之PDF檔,封面須註明組織名稱,並請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送至婦權基金會承辦人電子信箱,致電確認收件完成(報告架構可參考附件)。
六、前項平行報告收件期限為即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星期三)截止,逾期不予受理,除了於寄送時特別聲明不同意公開者外,其餘均視為同意公開,並統一公佈於CEDAW資訊網(以下稱本網站)。
七、婦權基金會將隨時更新與發佈「CEDAW 第5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相關訊息,敬請非政府組織多加留意本網站。
備註:「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第5次國家報告」已公告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 及本網站「本次國家報告審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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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權基金會承辦人】
電話:02-2321-2100 分機 117(蔡淳如研究員)
電子信箱:vivi3456@wr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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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下載連結
CEDAW民間報告撰寫參考架構
(一) 報告形式
封面須註明報告主題及組織名稱,建議字數為中文2,500字、英文1,500字以內,若有需要可以附件補充。
(二) 以 CEDAW 條文為撰寫架構由於國際審查是依照CEDAW條文逐項審議國家報告,建議民間報告亦依循 CEDAW 條文架構呈現。
(三) 各條文撰寫大綱
為使國際審查專家在有限時間內能系統性地掌握民間團體意見,建議撰寫民間報告時,針對 CEDAW條文各項權利提出以下面向之內容:
1. 回應前次結論性意見、國家報告內容或民間主動提出之議題
(1) 針對特定國家報告段落及內容,指出現行措施不足夠之處(引用國家報告時,請註明點次代碼而非頁碼,俾利國際審查專家能迅速找到)。
(2) 關於上述權利落實,民間團體若有不同於國家報告、乃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請具體說明觀察到的落差何在,並以實務案例或統計資料佐證,援引資料時應註明出處。
(3) 關於國家報告未提及的新興議題,民間團體若認為未落實甚或侵害婦女人權,請說明該議題涉及哪些法規政策或社會文化的影響,並以實務案例或統計資料佐證,援引資料時應註明出處。
(4) 撰寫議題若涉及不同公約保障的權利主體,請具體說明國家報告所忽略的交織性問題,並以實務案例或統計資料佐證,援引資料時應註明出處。
2. 具體政策建議
民間報告除了提出與國家政策措施之不足外,建議針對經歷次審查、上述婦女人權仍無法落實的原因提出分析,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將有助於國際審查專家撰擬總結意見與建議,作為未來更完整實踐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