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議
第十四屆會議(1995)第22號一般性建議:修正《公約》第20條
《公約》締約國應大會所請,於1995年召開會議,考慮修正《公約》第20條。先前曾於第十屆會議決定確保其工作效能,防止締約國報告的審議工作出現不良積壓情況。《公約》是最多締約國批准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公約》各條款著重婦女在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以及在社會和國家所有領域的基本人權;有鑑於委員會的工作量因批准國數目日增,加上如附件一所示待審議的報告積壓,加上締約國報告的提交和審議之間曠日費時,以致締約國必須更新並增訂其報告。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是唯一經《公約》限定會議時間的人權條約機構,其會議時間如附件二所示,為所有人權條約機構中最短的,《公約》對屆會期間的限制,已成為委員會有效履行《公約》效能的嚴重障礙,
  1. 建議締約國積極考慮修正《公約》第20條關於委員會的會議時間,使委員會於年度會議期間有效履行《公約》所必須具備的效能,除大會另有決定外無具體限制;
  2. 並建議大會在修正過程結束前,授權委員會例外於1996年舉行兩屆會議,每屆為期三星期,並舉行會前工作會議;
  3. 建議當委員會主席遇有履行公約效能的障礙時,由締約國提出口頭報告;
  4. 建議秘書長提供締約國關於委員會的工作量和其他人權條約機構的比較等一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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