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議
第八十三屆會議(2022)第39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

一、導言

1.本一般性建議為締約國採取立法、政策和其他相關措施以確保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有關的義務提供指導。全球估計有4.766億原住民族人民,其中一半以上(2.384億)是婦女。許多生活在農村、偏遠地區和城市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生活中反復面臨歧視和暴力。本一般性建議適用於原住民族領土之內和之外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

2.本一般性建議顧及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社區內外作為推動者和領導者的聲音。它確定並探討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面臨的不同形式交叉歧視,以及她們作為領導者、知識擁有者和文化傳遞者在其人民、社區、家庭和整個社會中的關鍵作用。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一如既往地查明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行使人權時所面臨歧視的模式,以及繼續加劇她們所受歧視的因素。此類歧視往往相互交叉,並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

3.必須從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分多面性的角度理解她們受到的交叉歧視。她們面臨經常由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實施的歧視和性別暴力。這些形式的暴力和歧視十分普遍,且往往不受懲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往往與其人民、土地、領土、自然資源和文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和關係。要確保《公約》第一和二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得到遵守,國家行動、立法和政策必須反映和尊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分的多面性。締約國還應考慮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因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而經歷的交叉歧視。

4.防止和應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整個生命週期所受歧視的國家行動必須納入性別視角、交叉視角、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視角、跨文化視角和多學科視角。性別視角考慮到了歷史上影響到、現在仍然影響著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性規範、有害社會習俗、陳規定型觀念和低人一等待遇。交叉視角則要求國家考慮到多種因素,這些因素相互疊加,可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更多地受到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的不平等和任意對待,並加劇了這種待遇的後果。各國在通過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關的法律、政策、國家預算和干預措施時,應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繫。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領土內外都受到交叉歧視。對她們的交叉歧視是結構性歧視,內嵌於憲法、法律和政策以及方案、政府行動和服務。

5.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視角意味著瞭解她們在人權保護領域的經歷、現實和需求方面基於生理和社會性別差異與原住民族男子的不同。它還涉及考慮原住民族女童作為發展中婦女的身分,這要求干預措施適合其年齡、發展和狀況。跨文化視角則涉及考慮原住民族人民的多樣性,包括其文化、語言、信仰和價值觀,以及社會對這種多樣性的瞭解和珍視。最後,多學科視角要求瞭解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分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衛生、教育、文化、精神觀、人類學、經濟、科學和工作等方面如何已經並仍然在塑造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社會經驗,並助長對她們的歧視。這些視角和方法對於防止和消除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在她們的人權受到侵犯時實現社會正義的目標至關重要。

6.必須嚴格執行《公約》第一和二條關於禁止歧視的規定,以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包括自願與世隔離或初步接觸外界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享有自決權,並有權享有其土地、領土和資源、文化及環境並確保其完整性。還應執行關於禁止歧視的規定,以確保她們有權有效、平等地參與決策,並在其自己的代表機構內或通過其自己的代表機構進行協商,以便在對其可能有影響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得到通過和執行之前,事先征得其自由和知情同意。這一系列權利奠定了全面瞭解原住民族婦女個人和集體權利的基礎。侵犯上述任何權利或其他相關權利都構成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

7.委員會呼籲締約國在執行本一般性建議時,考慮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行使和維護其人權方面面臨的挑戰。她們因與氣候變遷、環境退化、生物多樣性喪失以及實現糧食和水安全方面障礙有關的生存威脅而受到嚴重影響。工商企業和其他工業、金融、公共和私營行為體進行的採掘活動往往對原住民族人民的環境、空氣、土地、水道、海洋、領土和自然資源造成破壞性影響,並可能侵犯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率先要求採取行動確保清潔、安全、健康和永續環境。許多作為環境人權維護者的原住民族婦女被殺害、騷擾和刑事定罪,其工作持續受到詆毀。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國家行為體和工商企業毫不拖延地採取措施,保障清潔、健康和永續的環境和地球系統,包括防止可預見的滅失和損壞、社會經濟和環境暴力以及針對作為人權維護者的原住民族婦女及其社區和領土的一切形式暴力。締約國還有義務消除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同化政策、性別歧視、貧困、武裝衝突、軍事化、強迫流離失所和喪失領土、以性暴力作為戰爭工具以及其他令人震驚的經常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及其社區的侵犯人權行為的影響。

二、目標和範圍

8.委員會認為,根據國際標準作出自我認同是確定權利持有人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分的一項國際法指導原則。然而,委員會認識到,由於結構性和系統性的種族主義和歧視,加之殖民和殖民化政策,一些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可能不願披露自己的身分。本一般性建議和《公約》規定的權利適用於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無論她們位於其領土之內還是之外,身處原籍國、過境國還是目的地國,是作為移民、正在被迫或非自願流離失所的難民還是作為無國籍人。

9.性別暴力,包括心理、身體、性、經濟、精神、政治和環境暴力,正在對許多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原住民族婦女經常在家中、在工作場所及公共和教育機構中遭受暴力,還在接受保健服務和利用兒童福利制度、作為政治和社區生活的領導者、作為人權維護者、被剝奪自由、受困於收容機構時遭遇暴力。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面臨尤為嚴重的強姦和性騷擾、基於性別的殺戮和殺害婦女行為、失蹤和綁架、人口販運、當代形式奴隸制、剝削包括利用婦女賣淫營利行為、性奴役、強迫勞動、強迫懷孕、准許強制避孕和置放宮內避孕器的國家政策以及不體面、不安全和報酬不足的家務工作風險。委員會特別強調,生活在收容機構中的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遭受的歧視和性別暴力十分嚴重。

10.委員會促請締約國迅速開展資料收集工作,以充分評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狀況以及她們面臨的各種形式歧視和性別暴力。各國必須努力收集按性別、年齡以及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和身心障礙等一系列因素分列的資料,並就此與原住民族婦女及其組織以及學術和非營利機構協作。委員會還著重指出,原住民族人民必須控制其社區的資料收集進程,以及這些資訊的存儲、解釋、使用和分享。

11.歧視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行為的根源之一是,她們的自決和自治權及相關保障得不到有效落實,這尤其表現在她們繼續被剝奪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承認,原住民族婦女與其土地之間的重要聯繫往往構成其文化、身分、精神觀、祖傳知識和生存的基礎。原住民族婦女的土地和領土權得不到法律承認,而保護其集體權利的現行法律在執行方面存在巨大不足。各國政府和協力廠商行為體經常不經受影響原住民族人民的有效參與和同意就開展與投資、基礎設施、發展、保護、適應和減緩氣候變遷舉措、旅遊業、採礦、採伐和採掘有關的活動。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自決權,包括她們就其生活計畫和健康作出自主、自由和知情決定的能力有著廣泛的瞭解。

12.委員會承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一直並將繼續與強迫同化政策和其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種族滅絕的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抗爭。這其中的一些同化政策,特別是強迫原住民族人民在寄宿學校和收容機構中安置以及以發展為名將他們趕出其領土,導致了殺戮、失蹤、性暴力和心理虐待,並可能構成文化滅絕。締約國必須消除歷史不公正的後果,並向受影響社區提供支援和賠償,作為確保正義、和解和建設沒有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和性別暴力的社會進程的一部分。委員會特別強調,各國需要積極主動地採取行動,保護生活在城市住區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因為她們面臨種族主義、歧視、同化政策和性別暴力。

三、法律框架

13.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權利源自《公約》條款,並通過委員會的一般性建議得到進一步發展,還源自保護原住民族人民權利的具體國際文書,如《聯合國原住民族人民權利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1989年獨立國家原住民族和部落人民公約》(第169號)。委員會認為,《宣言》是解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締約國義務和核心義務的權威性框架。《宣言》承認的所有權利都與原住民族婦女相關,無論是作為原住民族人民和原住民族社區成員,還是作為個人,並最終都與《公約》本身規定的防止歧視的保障有關。此外,所有核心國際人權條約都載有保護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的相關規定。

14.在探討原住民族女童的權利問題時,委員會還提到《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原住民族兒童及其權利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締約國有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女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創造有利和安全的環境以促進原住民族女童的領導力和有效參與對於她們充分享有領土、文化權利以及清潔、健康和永續環境至關重要。此外,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承認原住民族女童作為發展中婦女的身分,這就要求各國根據她們的最大利益和需要作出反應,並根據原住民族女童的年齡、發展、不斷變化的能力和狀況調整政府程式和服務。

15.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解釋也應考慮到《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其中各國一致認為,實現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和女童權能對於永續發展和消除貧困至關重要。《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也是本一般性建議的重要參考文件。委員會還提到婦女地位委員會通過的有關原住民族婦女的決議。

四、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一和二條在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方面的一般義務

A.平等和不歧視,重點是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以及交叉形式歧視

16.《公約》第一和二條關於禁止歧視的規定適用於《公約》規定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所有權利,包括進而由對於在當前背景下解釋《公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宣言》規定的權利。禁止歧視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支柱和基本原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權不受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的一切形式歧視。

17.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及其影響應從個人和集體兩個層面加以理解。在個人層面,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採取交叉形式,由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包括私人領域的行為體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實施。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遭遇的相互關聯的侵犯行為包括種族主義、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邊緣化和性別暴力。歧視和性別暴力威脅到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個人自主、人身自由和安全、隱私和人格完整,還可能損害集體及其福祉。如關於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除的經濟後果的第29號一般性建議(2013年)所述,原住民族婦女作為個人會因意識形態、傳統、文化、宗教和習慣法及習慣做法而遭受歧視。此外,原住民族婦女,包括身心障礙婦女,往往面臨子女被任意帶走和綁架的問題。她們還在子女(不論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監護權或離婚後贍養費方面面臨歧視性和具有性別偏見的決定。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作為個人有權在其整個生命週期中不受歧視、人權不受侵犯,並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計畫。

18.在集體層面,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和性別暴力威脅和破壞了原住民族人民和社區的精神生活、與地球母親的聯繫、文化完整性和生存以及社會結構。歧視和性別暴力對延續和保存原住民族人民的知識、文化、觀點、身分和傳統產生了有害影響。如不能保護原住民族婦女的自決權、對祖傳土地和資源的集體保有權保障並確保她們對影響自己的所有事項的有效參與和同意,就構成了對她們及其社區的歧視。

19.如《宣言》序言所述,集體權利對於原住民族人民,包括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生存、福祉和整體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在追求集體或群體利益時,絕不應忽視或侵犯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個人權利,因為從兩個層面尊重她們的人權至關重要。

20.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長期歧視不僅源自性別陳見,而且源自殖民主義和軍事化助長的各種形式種族主義。這些造成歧視的根本原因直接和間接地反映在法律和政策中,阻礙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獲得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行使對自己領土、自然和經濟資源的權利,以及獲得信貸、金融服務和創收機會;還阻礙了對集體和合作形式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承認、保護和支持。對原住民族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保護仍然薄弱,這常常使她們遭受剝奪、流離失所、監禁、沒收和剝削。原住民族人民對領土沒有合法所有權,這使他們更容易遭受非法入侵,更容易受到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未經他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實施發展項目的傷害。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特別是寡婦、女戶主或孤女,在獲得土地方面面臨尤其嚴重的障礙,導致她們喪失生計,並威脅到她們的文化、與環境的內在聯繫、糧食和水安全以及健康。

21.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仍然未能根據《公約》第十五條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在世界許多地方,原住民族婦女缺乏獨立於丈夫或男性監護人訂立合同和管理財產的能力。她們在擁有、持有、控制、繼承和管理土地方面也面臨挑戰,尤其是在她們作為寡婦,必須獨自照顧家庭時。無論是在國家還是原住民族法律制度中,繼承法都經常歧視原住民族婦女。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通常被剝奪法律能力,這導致她們在獲得司法救助、制度化暴力和強迫絕育等領域的人權進一步受到侵犯。與《公約》第九條相反,許多法律仍然對與非原住民族人結婚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將其國籍和原住民族身分傳給子女方面實行歧視。這些法律會造成跨代歧視和強迫同化,這屬於《公約》第一條所界定的歧視婦女的範圍和含義。因此,各國必須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獲得、改變、保留或放棄其國籍和(或)原住民族身分,將其傳給子女和配偶,並獲得關於這些權利的資訊,作為確保其自決權和自我認同權的一部分。

22.委員會在其關於農村婦女權利的第34號一般性建議(2016年)中強調了原住民族婦女根據《公約》第十四條享有土地和集體所有權、自然資源、水、種子、森林和漁業權利的重要性。《宣言》和相關國際法律規範也保障原住民族婦女作為其人民和社區成員享有這些權利。享有這些權利的主要障礙是國內法與國際法不一致、國家和地方兩級法律執行不力、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的歧視性性別陳見和做法、缺乏政治意願以及土地和自然資源的商業化、商品化和金融化。原住民族習慣法、厭女症和現有體制也可能構成障礙。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常常面臨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身心障礙以及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分的交叉形式歧視,這反映在她們被剝奪了充分的法律能力,進而使他們遭受剝削、暴力和虐待的風險進一步加大,損害了他們對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此外,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者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經常面臨交叉形式歧視。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在網際空間,包括互聯網、社交媒體和所有技術平臺上,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受到各種形式的不平等、歧視和性別暴力的影響。

23.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制定全面政策,圍繞生活在原住民族領土內外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有效參與,消除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並更廣泛地與原住民族人民開展合作。這些政策應包括解決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包括身心障礙者和白化病患者,老年婦女,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者婦女,貧困婦女和女童,生活在農村和城市地區的婦女,在本國和外國的被迫流離失所、難民和移民婦女以及因國內和國際武裝衝突而成為寡婦、女戶主或孤兒的婦女和女童所面臨交叉歧視的措施。締約國應收集按年齡和身心障礙狀況分列、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所面臨各種形式基於性別的歧視和暴力的資料,並以尊重原住民族人民語言和文化的方式開展這些工作;

(b)在提交委員會的定期報告中提供資訊,說明專門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立法、司法、行政、預算、監測和評價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c)廢除和修正所有直接或間接歧視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立法和政策文書,如法律、政策、條例、方案、行政程式、體制結構、預算撥款和做法;

(d)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並具有簽訂合同、管理和繼承財產的平等能力,還確保承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的法律能力和支持行使法律能力的機制;

(e)通過立法,充分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對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包括享有清潔、健康和永續環境的權利,確保她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得到承認和尊重,並確保農村和城市地區的原住民族婦女有平等機會獲得、擁有、佔有和控制土地、水、森林、漁業、水產養殖和她們擁有、佔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其他資源,包括保護他們不受歧視和剝奪;

(f)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充分機會獲得關於現行法律和補救措施的資訊,以主張《公約》規定的權利。應以她們自己的語言和文化上適當的交流形式(如社區電臺)提供資訊。還應向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提供盲文、易讀、手語和其他形式的資訊;

(g)保障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領土內外不受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包括工商企業和公司的歧視,特別是在政治參與、代表權、教育、就業、衛生、社會保障、體面工作、正義和安全等領域;

(h)採取有效措施,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原住民族人民的土地、領土、自然資源、智慧財產權、科技和原住民族知識、遺傳信息和文化傳統,並採取步驟,充分確保尊重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權,對自己生活計畫的自決權,以及處於邊緣地位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群體特別是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有效參與對其有影響事項的決策的權利;

(i)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和防止一切強迫同化政策及以其他模式剝奪原住民族人民文化權利和其他權利,包括對過去和現在嚴重損害原住民族文化特性的同化政策和做法進行迅速調查、追責、伸張正義和賠償,設立真相,正義與和解機構並確保它們擁有充分、充足的資源。

B.獲得司法救助和多元法律制度

24.原住民族婦女獲得司法救助需要採取多學科的整體辦法,反映一種認識,即她們獲得司法救助關涉她們面臨的其他人權挑戰,包括種族主義、種族歧視和殖民主義的影響,性歧視和性別歧視,社會經濟地位歧視,身心障礙歧視,在獲得自己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方面的障礙,缺乏適當和文化上相關的保健和教育服務以及對其精神生活的干擾和威脅。正如其他全球人權機制所顯示的,原住民族人民必須能夠獲得司法救助,並且在這方面既得到國家的保障,也通過其原住民族習慣和法律制度得到保障。

25.委員會重申,原住民族人民有權維持自己的司法結構和制度,這是其自治和自決權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原住民族司法系統及其做法應符合《宣言》所述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委員會認為,《公約》是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處理歧視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案件的重要參考。

26.在關於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2015年)中,委員會確認了獲得司法救助的六個基本組成部分。這些相互關聯的組成部分——可訴性、可用性、可得性、優質、向受害者提供補救和司法系統問責制——也適用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案件,應當如本一般性建議第4和5段所界定的,從性別平等、交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跨文化和多學科的視角向她們提供獲得司法救助和補救的機會。

27.根據這六個基本組成部分,各國必須確保所有司法系統,包括原住民族和非原住民族司法系統,及時採取行動,為作為歧視和性別暴力受害者和倖存者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適當和有效的補救。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為其提供口譯員、筆譯員、人類學家、心理學家、保健專業人員、律師、經驗豐富的文化調解員、原住民族精神和醫學權威,並就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現實、文化和觀點提供納入性別平等視角的培訓。司法系統還應制定適當且符合其文化和觀點的證據收集方法。司法官員應不斷接受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及其個人和集體層面身分的培訓,目的是培養相當程度的原住民族文化能力。在這方面,關鍵是要尊重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制度對於司法和程式的不同概念,積極聽取原住民族人民意見並與之合作。司法可以是一個和解和治癒其創傷的過程,其目標是恢復其領土和社區的和諧。各國還應積極主動地徵聘和任命原住民族女法官。

28.締約國應確保在其境內各城市、農村和偏遠地區設立和維持法院、司法機構和其他機構並為其提供資金。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也應易用、充分和有效。應向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並傳播關於如何利用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的司法途徑的資訊。還應就近向原住民族婦女和社區提供基本司法服務和免費法律援助服務。各國必須採取措施,確保原住民族婦女知道在哪裡尋求正義,並確保司法系統可用、公平和負擔得起。

29.原住民族婦女在獲得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救助方面面臨障礙,其中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面臨的障礙尤其嚴重。她們通常被剝奪了獲得法律補救的權利。因此,許多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和性別暴力案件最終未受懲處。她們在獲得司法救助和賠償方面遇到的障礙包括缺乏關於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所提供法律補救辦法的原住民族語言資訊。其他障礙包括法律援助費用高昂和缺乏免費法律援助、正當程式保障得不到尊重、沒有口譯員包括手語口譯員、法庭費用高昂、距離法院很遠、罪行舉報者受報復和懲罰、缺乏身分證和各種形式身分證明、司法官員缺乏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和具體需要的培訓。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在進出執法和司法機構所在建築物以及獲取關鍵資訊、交通、通信、程式和支助服務方面經常面臨障礙。

30.在非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中,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經常面臨種族主義、結構性和系統性種族歧視以及各種形式的邊緣化,往往不得不參與文化上不適當、也沒有考慮到原住民族傳統和做法的程式。司法結構往往反映出持續的殖民主義。障礙包括原住民族領土地處偏遠,迫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長途跋涉提出申訴;文盲以及缺乏關於現行法律和司法途徑的知識。原住民族婦女經常得不到充分參與法律訴訟所必需的口譯服務,而證據收集方法也缺乏文化上的適當性。司法官員缺乏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個人和集體層面權利的培訓。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遭到強姦和性暴力侵害時,獲得專門醫療護理的機會也有限。

31.原住民族司法系統往往以男性為主,歧視婦女和女童,使她們參與、表達關切和擔任決策職位的空間有限。委員會表示關切性別陳見對原住民族法律系統活動的影響。總而言之,委員會已建議原住民族和非原住民族司法系統採取措施,遵守國際人權標準。

32.原住民族婦女入獄的比例也往往過高,尤其會受到任意審前羈押的影響,在觸犯法律時面臨歧視、性別暴力、不人道待遇和各種形式的酷刑。這些問題因法律援助律師提供的法律支助不足而更加嚴重。委員會強調指出,每一位觸犯法律的原住民族女童都有權得到公正審判、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護。

33.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有效利用適當的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不遭遇種族和(或)性別歧視、偏見、陳規定型觀念和報復;

(b)採取措施,確保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能夠實際進出執法和司法機構所在建築物,利用相關資訊、交通、支助服務和對其獲得司法救助至關重要的程式;

(c)向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的法官和所有執法官員提供持續培訓,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權利,以及需要如第4和第5段所界定的,採取以性別、交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跨文化和多學科視角為指導的司法方法。關於原住民族司法的培訓應成為所有法律專業人員培訓的一部分;

(d)在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中徵聘、培訓和任命原住民族女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

(e)確保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平等獲得司法救助,包括為因年齡、身心障礙或疾病而需要程式便利和調整的人提供程式便利和調整,其中可能包括手語傳譯和其他交流支持,以及延長提交檔的時限;

(f)確保司法系統組態在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需要方面具備專門知識和受過培訓的口譯員、筆譯員、人類學家、心理學家和保健專業人員,優先考慮合格的原住民族婦女,並以原住民族語言和無障礙形式提供關於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的法律補救辦法的資訊。應開展宣傳運動,使人們瞭解這些法律補救辦法和途徑,以及報告結構性和系統性暴力案件的手段。後續機制對於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和歧視案件至關重要;

(g)確保沒有足夠手段和法律能力被剝奪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獲得免費、優質的法律援助,包括在針對婦女的性別暴力案件中。締約國應在財政上支持向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免費和專門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組織;

(h)保證在城市地區和原住民族領土附近設立司法機構、提供補救和服務;

(i)考慮到已經並繼續影響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貧困、種族主義和性別暴力等歷史條件,採取刑事司法、民事和行政措施和政策;

(j)採取措施,確保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都能獲得關於現行法律、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利用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的資訊和教育。這些措施可以採用宣傳運動、社區培訓以及提供這方面資訊的流動法律諮詢所等形式;

(k)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切實享有公平審判權、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護;

(l)確保對侵犯人權行為進行整體賠償,包括考慮到精神和集體傷害,是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制度司法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

五、締約國涉及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各具體層面的義務

A.防止和保護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免遭性別暴力(第三、五、六、十(c)、十一、十二、十四和十六條)

34.根據《公約》第一條,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是一種歧視,因此涉及《公約》規定的所有義務。根據《公約》第二條,締約國必須毫不拖延地採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性別暴力。同樣,《宣言》第22條要求各國特別注意充分保護原住民族婦女的權利,並確保她們在不受暴力和歧視情況下生活的權利。禁止針對婦女的性別暴力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項原則,適用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

35.性別暴力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影響尤為嚴重。現有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婦女比非原住民族婦女更容易遭到強姦。據估計,每三名原住民族婦女中就有一名在其一生中遭到強姦。雖然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全球所發生性別暴力的規模、性質和後果,但對原住民族婦女遭受性別暴力情況的瞭解有限,而且往往因問題和區域不同而大有差異。委員會強調指出,各國需要與原住民族組織和社區合作開展資料收集工作,以瞭解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問題的範圍。它還強調指出,各國需要解決歧視、陳規定型觀念和針對婦女的性別暴力被社會合法化的問題。

36.委員會感到震驚的是,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多種形式性別暴力發生在人類交往的所有空間和領域,包括家庭、社區、公共空間、工作場所、教育環境和網際空間。暴力可以是心理、身體、性、經濟、政治暴力或某種形式的酷刑。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經常遭受精神暴力,這損害了其社區的集體特徵及其與精神生活、文化、領土、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聯繫。暴力侵害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以及老年原住民族婦女的行為經常發生在收容機構,特別是其中封閉和隔離的機構。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經常成為強姦、騷擾、失蹤、殺戮和殺害女性行為的受害者。

37.強迫流離失所是影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一種主要暴力形式,切斷了她們與自己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的聯繫,永久性地損害了她們的生活計畫和社區。她們還受到環境暴力的不利影響,而環境暴力的形式可以是環境損害、退化、污染或國家未能防止與氣候變遷有關的可預見損害。影響她們的其他形式暴力包括利用賣淫營利、當代形式奴隸制如家庭奴役、強迫代孕、將年長的未婚婦女當作巫婆或惡靈攜帶者加以針對、對不能生育的已婚婦女施加汙名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具體而言,委員會著重論述了因國家軍隊、有組織犯罪、採礦和伐木作業、販毒集團使原住民族領土軍事化以及在原住民族土地和領土上擴大軍事基地而造成的影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販運人口問題。

38.由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得到司法救助的機會極其有限,加上刑事司法系統存在偏見或缺陷,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極少得到舉報,施害者經常逍遙法外。種族主義、邊緣化、貧困、酗酒和藥物濫用增加了她們遭受性別暴力的風險。她們遭受了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兩方面實施或縱容的性別暴力。國家行為體包括政府、武裝部隊、執法當局和公共機構的成員,包括衛生和教育部門以及監獄的工作人員。非國家行為體包括個人、企業、私營公司、准軍事和反叛團體、非法行為體和宗教機構。

39.締約國有應盡義務防止、調查和懲罰施害者,並向遭受性別暴力侵害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賠償。這一義務既適用於非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也適用於原住民族司法系統。應當如第4和5段界定的,從性別、交叉、原住民族婦女、跨文化和多學科的視角開展盡職調查,同時銘記原住民族婦女遭受暴力的性別原因和影響。

40.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破壞了原住民族人民及其社區的集體精神、文化和社會結構,造成集體傷害,有時甚至造成代際傷害。在武裝衝突和動亂時期,許多行為體將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作為戰爭武器以及控制和傷害原住民族社區的戰略。

41.各國應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並提供適當的支助服務,以處理此類性別暴力。這種框架必須包括預防、調查和懲罰施害者的措施,並向受害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和賠償及服務,以應對和減輕性別暴力的有害影響。這項一般性義務延伸到國家行動的所有領域,包括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以及私有化的服務。這需要制定法律規範,包括憲法一級的法律規範,並設計公共政策、方案、體制框架和監測機制,以消除一切形式、無論是國家行為體還是非國家行為體所為的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

42.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通過並有效實施立法,納入第4和5段所界定的性別、交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跨文化和多學科視角,預防、禁止和應對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立法及其實施還應充分考慮到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包括其中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的生命週期;

(b)承認、防止、處理、制裁和消除一切形式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包括環境、精神、政治、結構、體制和文化暴力,以及歸因於採掘業的暴力;

(c)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及時有效地訴諸非原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司法系統,包括必要的保護令和預防機制,並有效調查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失蹤和被謀殺案件,而不受任何形式歧視和偏見影響;

(d)廢除所有防止或阻止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舉報性別暴力的法律,例如剝奪婦女法律能力或限制身心障礙婦女出庭作證能力的監護法、所謂“保護性拘押”做法、不鼓勵婦女包括移民和非移民家庭傭工婦女舉報此類暴力行為的限制性移民法、允許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逮捕雙方或在施害者無罪釋放後起訴婦女的法律;

(e)確保向遭受性別暴力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供支助服務,包括醫療、心理諮詢和專業培訓,並提供易得並在文化上適當的重返社會服務和庇護所。所有服務的設計都應考慮到第5段所界定的交叉和多學科視角,並應給予充分的財政資源;

(f)為遭受性別暴力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倖存者提供資源,使其能夠利用法律系統舉報此類暴力案件。資源可以包括交通、法律援助和代理,以及獲得以原住民族語言提供的資訊;

(g)各國應盡責地採取行動,防止針對被剝奪自由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不人道待遇和酷刑。各國必須確保在這些行為確實發生時,對其進行適當的調查和懲處。各國還應採取措施,確保被剝奪自由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知道在哪裡以及如何舉報這些行為。各國應進一步優先考慮促進被剝奪自由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重新融入社會的政策和方案,同時尊重她們的文化、觀點和語言;

(h)各國必須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遵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包括禁止針對平民和敵方戰鬥人員的一切形式歧視和性別暴力,以及對土地、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損害;

(i)與原住民族社區和組織合作,系統地收集分類資料並開展研究,以評估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特別是性暴力和性剝削的規模、嚴重性和根源,為預防和應對此類暴力的措施提供資訊。

B.有效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權利(第七、八和十四條)

43.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往往被排除在地方、國家和國際進程的決策之外,也被排除在自己社區和原住民族系統的決策之外。根據《公約》第七條,她們有權有效參與各級政治、公共和社區生活。這項權利包括參與其社區內部的決策以及與祖傳和其他當局一道的決策,對國家和私人行為體在原住民族領土上所開展經濟活動的監督、同意和協商,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公共服務和決策性職位,加之自己作為人權維護者的工作。

44.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有效、真正和有意義參與方面面臨多重交叉障礙。這些障礙包括政治暴力、缺乏教育機會或教育機會不平等、文盲、種族主義、性別歧視、階級和經濟地位歧視、語言限制、需要長途跋涉才有機會進行任何形式的參與、獲得保健服務包括性和生殖保健的機會和權利被剝奪,還包括沒有機會利用法律、機構、社區和民間社會進程進行投票、競選政治職位、組織競選活動和獲得資金,也得不到相關的經濟支援和資訊。在武裝衝突情況下,包括在過渡期正義進程中,參與的障礙會特別嚴重,因為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及其組織往往被排除在和平談判之外,或在試圖參與時受到攻擊和威脅。締約國應迅速採取行動,確保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都能使用電腦、互聯網和其他形式的技術,以推動她們充分融入數位世界。

45.委員會承認原住民族婦女人權維護者面臨的威脅,而她們的工作受到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權利的保護。一些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面臨的風險尤其大,這包括正在推進其土地和領土權利的環境人權維護者,以及反對在未經有關原住民族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實施發展項目的人。在許多情況下,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人權維護者面臨殺害、威脅和騷擾、任意拘留、各種形式的酷刑以及對其工作的犯罪化、汙名化和抹黑。許多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組織在作為國家一級法人得到承認方面面臨障礙,而得不到承認對她們獲得資金和自由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構成挑戰。委員會認為,締約國應立即採取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公開承認、支持和保護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人權維護者的生命、自由、安全和自決權,並確保她們開展宣傳工作有安全的條件和有利的環境,且免遭歧視、種族主義、殺戮、騷擾和暴力之害。

46.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根據關於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號一般性建議(1997年)和關於暫行特別措施的第25號一般性建議(2004年),並根據《宣言》第18、19、32.1和44條,促進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意義、真正和知情地參與各級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擔任決策性職位,其中可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如配額、指標、獎勵措施和確保代表性均等的努力;

(b)建立問責機制,防止政黨和工會歧視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並確保她們能夠有效利用促進性別平等的司法補救措施,在發生此類侵權行為時進行舉報。還必須對公務員進行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效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的培訓;

(c)在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以及整個社會中傳播關於行使投票權、參與公共生活和競選機會的可用資訊,並促進她們應聘進入公共服務部門,包括決策層。便利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的無障礙措施可包括使用手語、易讀文字和盲文;

(d)在國家、地方和社區各級盡責地防止、調查和懲處針對原住民族女性政治人物、候選人、人權維護者和活動人士的一切形式政治暴力,並承認和尊重祖傳的組織形式和代表選舉;

(e)創造、促進和確保原住民族婦女擔任政治職務的機會,途徑包括開展競選籌資,提供技能培訓和激勵措施,開展宣傳活動推動各政黨提名她們為候選人,提供適當的保健和兒童保育設施以及支援照顧老年人的服務,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改革,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政治參與權,建立獎勵和監測機制,並對政黨未能執行暫行特別措施以增加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政治參與進行懲罰;

(f)確保原住民族領土和保護區內的經濟活動,包括與採伐、開發、投資、旅遊業、採掘、採礦、氣候減緩和適應方案以及保護專案有關的活動,只有在得到原住民族婦女的有效參與,包括充分尊重她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權利並經過充分協商的情況下才會開展。必須確保這些經濟活動不對人權,包括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人權產生不利影響;

(g)根據關於婦女在預防衝突、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的第30號一般性建議(2013年)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作為決策者和行為體參與建設和平努力和過渡期正義進程,並為其創造空間;

(h)積極主動地採取有效步驟,承認、支援和保護原住民族婦女人權維護者的生命、完整性和工作,並確保她們在安全、有利和包容的環境中開展活動。國家措施應包括建立專門的政府機制,在婦女真正和有意義的參與下,與原住民族人民合作保護婦女人權維護者。

C.受教育權(第五和十條)

47.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各教育等級和非傳統領域的入學、堅持在校學習和完成學業方面面臨多重障礙。他們面臨的一些最重要的教育障礙包括:缺乏由原住民族人民設計、建立或控制的教育設施,貧困,歧視性性別陳見和邊緣化,教育課程的文化相關性有限,僅以主導語言授課以及缺乏性教育。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往往必須長途跋涉才能上學,在途中和抵達時都有遭受性別暴力的風險。在學校期間,她們可能遭受性暴力、體罰或欺淩。在學校實施強迫同化政策時,教育中的性別暴力和歧視尤其嚴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女童在獲得受教育機會和堅持在校學習方面面臨特殊障礙,包括缺乏實際無障礙環境、學校官員拒絕招收她們入學以及身心障礙兒童依賴隔離學校。強迫婚姻和(或)童婚、性暴力和少女懷孕、過度負擔家庭責任、童工、自然災害和武裝衝突也會阻礙原住民族女童上學。

48.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權,為此:

(一)保障她們在所有教育等級平等獲得優質教育,包括支持原住民族人民實現《宣言》第14和15條所保障的權利;

(二)消除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原住民族出身、歷史、文化和經歷有關的歧視性陳規定型觀念;

(三)設立獎學金和財政援助方案,促進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入學,包括入讀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以及資訊和通信技術(信通技術)等非傳統領域,承認和保護原住民族知識以及原住民族人民包括婦女對科學和技術的貢獻;

(四)建立跨學科支助系統,推動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降低她們在無酬照護工作中的不平等份額,打擊童婚,並協助受害者舉報性別暴力和勞工剝削行為。社會支援系統應運作有效、易於利用並符合文化需求;

(b)確保所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包括其中的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都能獲得包容、可得和負擔得起的優質教育。各國應消除障礙,提供充足的資源和設施,確保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有機會接受教育。各國應保證提供基於科學研究的適齡性教育;

(c)促進採用反映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歷史、知識體系和認識論的課程。這些努力應擴大到所有學校,包括主流學校。應在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參與下採用課程。

D.工作權(第十一和十四條)

49.原住民族婦女在獲得體面、安全和報酬適當的就業方面機會有限,這損害了她們的經濟自主權。她們對農業部門的貢獻巨大,但在自給農業、低技能、非全時、季節性、低報酬或無報酬工作和家庭活動中所占比例過高。大量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還從事報酬低、工作條件不安全的家政工作。她們在非正規就業中的比例過高,導致收入、福利和社會保障微薄。她們還在工作場所面臨歧視性性別成見和種族偏見,包括經常被禁止穿著自己的服裝或使用自己的語言。原住民族婦女在工作中經常面臨各種形式的性別暴力和騷擾,所受待遇則與強迫勞動和各種形式奴役相當。各國應為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創造平等機會,使其獲得必要的教育和培訓,以增加就業前景,並為其從非正規經濟部門向正規經濟部門過渡提供便利。各國還應保證原住民族人民和婦女不受歧視地繼續從事自己的職業並從中受益。

50.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享有平等、安全、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條件和收入保障,包括:

(一)擴大和促進她們的職業和專業培訓機會;

(二)擴大原住民族婦女經營企業和成為企業家的機會。各國應支持原住民族婦女領導的企業,並通過改善獲得資本和商業機會等途徑,幫助原住民族社區創造財富;

(三)如果她們願意,為她們從非正規經濟部門向正規經濟部門過渡提供便利;

(四)保護原住民族婦女在各種形式工作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五)擴大社會保護的覆蓋面,為原住民族婦女包括自營職業者提供適足的兒童護理服務;

(六)保證原住民族人民和婦女能夠繼續不受歧視地從事自己的職業並從中受益,並保障對這些職業所用土地的集體權利;

(七)將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和同值工作同等報酬的原則充分納入法律和政策框架,特別關注合法工作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締約國應促進創業精神,確保原住民族婦女有平等機會獲得無需抵押的貸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貸,使她們能夠創辦自己的企業,促進她們的經濟自主;

(b)採取步驟,防止在工作場所針對原住民族婦女的歧視、種族主義、陳規定型觀念、性別暴力和性騷擾,並建立和落實有效的報告和問責機制,包括為此定期進行勞動監察;

(c)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機會獲得職業和專業技能培訓,包括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以及信通技術和原住民族人民歷來被排斥在外的其他領域的培訓。

E.健康權(第十和十二條)

51.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獲得適當保健服務,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務和資訊的機會有限,在保健系統中面臨種族和性別歧視。她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權在衛生部門往往得不到尊重。保健專業人員往往具有種族和性別偏見,對原住民族婦女的現實、文化和觀點不敏感,不講原住民族語言,很少提供尊重原住民族婦女尊嚴、隱私、知情同意和生殖自主的服務。原住民族婦女往往在獲得性和生殖健康資訊和教育,包括計劃生育方法、避孕和安全合法墮胎資訊和教育方面遇到困難。她們經常在衛生系統中因性別暴力包括產科暴力、強迫性做法如非自願絕育或強迫避孕、決定自己生育數量和間隔的能力受阻而受害。原住民族助產士和助產人員往往被入刑,非原住民族衛生系統會低估技術知識的價值。大流行病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影響特別嚴重,締約國必須確保她們能夠在此類緊急情況下獲得文化上可接受的保健服務、檢測和疫苗接種。

52.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包括身心障礙、老年以及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者婦女和女童,能夠使用可得、負擔得起、文化上適當和可接受的優質保健服務和設施,並確保在提供保健服務時尊重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保密和隱私;

(b)保證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以無障礙方式及時獲得關於性和生殖保健服務的全面和準確資訊,並以負擔得起的方式獲得此類服務,包括安全墮胎服務和現代避孕方法;

(c)確保以原住民族語言廣泛傳播保健資訊,包括通過傳統媒體和社交媒體進行傳播;

(d)確保承認原住民族保健系統、祖傳知識、做法、科學和技術,並防止和懲處將其入刑的行為;

(e)向保健專業人員,包括治療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社區保健工作者和助產士提供促進性別平等和符合文化需求的培訓,同時考慮到第4和5段界定的性別和跨文化視角,並鼓勵原住民族婦女從事醫療工作;

(f)採取步驟,防止在提供保健服務時發生一切形式的性別暴力、脅迫性做法、歧視、性別陳見和種族偏見。

F.文化權(第三、五、十三和十四條)

53.文化是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她們的土地、領土、歷史和社區動態有著內在的聯繫。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文化來源眾多,包括語言、服飾以及她們準備食物、使用原住民族醫藥、敬仰聖地、信奉宗教和傳統、傳遞自己社區和人民歷史和傳統的方式。原住民族婦女不僅有權享受其文化,而且有權挑戰其文化中她們認為具有歧視性的方面,如有悖於國際人權法和性別平等的過時法律、政策和做法。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原住民族女童還有權根據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直接或通過代表發表自己的意見,並參與影響到她們的文化事務。各國還應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充分參與體育和娛樂活動,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54.原住民族領土、土地和自然資源遭到剝奪、得不到法律承認和被未經授權使用,以及環境退化,包括生物多樣性喪失、污染和氣候變遷,直接威脅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自決、文化完整性和生存,同樣的還有國家和協力廠商未經授權使用和盜用她們的技術知識、精神實踐和文化遺產。各國應保護和保存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和知識,途徑包括使用數位工具,處罰未經授權盜用和使用這些語言、文化和知識,並尊重和保護原住民族人民的土地、領土和聖地。

55.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享有維護其文化、特性和傳統,選擇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計畫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b)尊重、保護和擴大原住民族人民對土地、領土、資源以及安全、清潔、永續和健康環境的權利,以此作為保存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文化的先決條件;

(c)盡責地採取行動,防止、調查和懲罰未經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並充分分享惠益而擅自使用或盜用其文化知識和遺產的行為,並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d)與原住民族人民包括婦女協作,制定文化上適當的教育方案和課程;

(e)研究技術和文化之間的關係,因為數位工具對於傳遞和保存原住民族語言和文化十分重要。在使用數字工具支援傳遞和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時,應使這些工具能被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所獲得,並在文化上適當;

(f)承認和保護原住民族婦女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傳統、科學和醫學知識以及文學、藝術、音樂、舞蹈表現形式和自然資源。在採取措施時,締約國必須考慮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偏好。這些措施可包括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制度承認、登記和保護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個人或集體創作權,並應防止未經授權使用其智慧財產權、文化傳統、科學和醫學知識以及文學、藝術、音樂、舞蹈表現形式和自然資源。各國還應尊重關於原住民族婦女作家和藝術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則,並尊重其傳統知識、文化傳統和科學、文學或藝術表現形式的口頭或其他習慣傳遞方式;

(g)盡責地尊重和保護原住民族人民的聖地和領土,並追究侵犯者的責任。

G.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權(第十三和十四條)

56.土地和領土是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分、觀點、生計、文化和精神觀的組成部分。她們的生活、福祉、文化和生存與使用和享有其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有著內在的聯繫。許多國家在條約、憲法和立法層面只有限地承認她們對祖傳領土的所有權,不給予她們土地所有權,且不為其傳統和遺產提供法律保護,不承認原住民族人民的土地和原住民族產權,這破壞並助長了國家和私人行為體對原住民族人民權利的不尊重,特別是對土地和資源的集體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和享有權的不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得不到承認會導致貧困、糧食和水不安全,並阻礙獲得生存所需的自然資源,還會造成不安全條件,進而引發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性別暴力。根據國際法,各國必須對原住民族人民領土進行劃界、標界、授予所有權,並確保所有權的安全,以防止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

57.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承認原住民族人民和婦女對其習慣土地保有制度所涵蓋的土地享有個人和集體所有權和控制權,並制定政策和法律,在地方和國家經濟部門中充分反映這一承認;

(b)在國家層面的條約、憲法和法律中依法承認原住民族人民的自決權和生存權以及對其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的權利;

(c)在批准在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土地和領土上實施影響其自然資源的經濟、發展、採掘以及氣候減緩和適應專案之前,必須獲得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建議制定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規程,用以指導這些進程;

(d)防止和管制工商企業、公司和其他私人行為體進行可能損害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對其土地、領土和環境的權利的活動,包括採取措施進行懲處,確保提供救濟,給予賠償,並防止再次發生這些侵犯人權的行為;

(e)通過一項全面戰略,消除損害原住民族婦女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權的歧視性定型觀念、態度和做法。

H.食物權、水權和種子權(第十二和十四條)

58.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可在其社區中就保障食物、水及各種形式生計和生存發揮關鍵作用。她們被剝奪了領土、被迫流離失所,其原住民族土地權得不到承認,這限制了她們實現糧食和水安全、管理這些所需自然資源的機會。進行採掘和其他經濟活動、實施發展專案會造成糧食和水被污染和破壞並退化,還會妨礙主要形式的祖傳耕作。氣候變遷和其他形式的環境退化也威脅到糧食安全,並污染和破壞供水。各國應採取緊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適當獲得充足的食物、營養和水。特別令人關切的是,作為原住民族人民祖傳知識和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種子日益被商業化。種子商業化的利益往往沒有與原住民族婦女分享。轉基因作物的擴散令原住民族人民十分關切,並往往是在沒有原住民族婦女或女童參與的情況下發生的。

59.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能夠適當獲得充足的食物、水和種子,並承認她們對糧食生產、主權和永續發展的貢獻;

(b)保護原住民族婦女的祖傳耕作方式和謀生方法,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切實參與土地改革計畫的設計、通過和實施以及對自然資源的管理和控制;

(c)履行應盡職責,防止、調查和懲處針對為其家庭和社區從事農業勞動、採購食物和取水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實施的性別暴力,確保她們能夠獲得科學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惠益,從而能夠實現糧食和水安全,並確保她們的貢獻和技術知識得到補償。締約國也應承認她們的科學貢獻。

I.享有清潔、健康和永續環境的權利(第十二和十四條)

60.享有清潔、健康和永續環境的權利包括享有安全和穩定的氣候、安全和適當的食物和水、健康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無毒的環境,還包括參與、有機會獲取資訊並就環境事項獲得法律救濟。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提到“地球母親”,這一概念反映了她們與健康環境以及自己的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之間的重要聯繫。人類造成的污染、沾染、毀林、燃燒礦物燃料和生物多樣性喪失威脅著這一聯繫。各國未能採取適當行動預防、適應和補救這些嚴重損害環境的情況,這構成了針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一種歧視和暴力,需要立即加以應對。此外,各國應採取步驟,承認原住民族婦女通過其生物多樣性養護和恢復方面的技術知識所作的貢獻,將她們納入關於氣候行動及緩解和適應措施的決策、談判和討論。各國還應迅速採取行動,支持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作為環境人權維護者開展的工作,並確保她們的保護和安全。

61.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a)確保與環境、氣候變遷和減少災害風險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反映氣候變遷和其他形式環境退化和損害,包括地球三大危機的具體影響;

(b)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平等機會切實、有效地參與涉及環境、減少災害風險和氣候變遷的決策;

(c)確保建立有效的補救和問責機制,追究環境損害責任人的責任,並確保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環境問題上能夠獲得司法救助;

(d)確保在處理影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環境、土地、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的事項,包括任何旨在將其土地指定為保護區以進行養護或減緩氣候變遷或進行碳固存和交易、或在其土地上實施綠色能源項目的提案時,並在處理任何對其人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時,獲得她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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