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議
第八十九屆會議(2024)第40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婦女在決策系統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上)
一. 實現男女比例 50/50 的路線圖

1. 婦女有權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在所有決策系統中享有平等和包容性的 代表權。儘管締約國取得了重要進展,但這項權利仍未得到尊重。這也嚴重阻礙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所有其他權利的落實。此外,未 能確保男女平等和包容性分享決策權,阻礙了各國和國際社會有效應對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的緊迫挑戰。正如《公約》序言部分所指出的,一個國家的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的昌盛及和平的事業,需要婦女最大限度地與男子平等參與所有領域的工作。為了應對今世後代面臨的這些挑戰,本一般性建議概述了實現婦女在所有決策系統中充分享有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的路線圖。

2. 委員會在本一般性建議中為締約國實現婦女在所有部門所有決策系統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提供了全面指導,旨在實現系統性變革。它概述了確保履行這一義務和克服全球挑戰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措施。它將“平等和包容性代 表權”定義為在平等進入決策系統和在決策系統內享有平等權力方面的各類男女比例 50/50,下文簡稱為“均等”。它將“決策系統”定義為涵蓋所有部門正式和非正式進程中發生的決策,包括政治、公共、經濟和網際空間。因此,要實現平等,就必須考慮到多個決策領域以及這些領域如何相互作用,並消除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進入決策系統的所有障礙。

3. 本一般性建議還將青年和後代納入植根于和平與均等的社會願景。正如本一般性建議所述,青年的期望和權利與建立均等制度之間存在著關鍵的一致性。

二. 婦女在決策系統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是改變遊戲規則的解決辦法

4. 委員會注意到,越來越多的破壞性緊迫挑戰,包括與和平、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氣候變化、人工智慧等技術進步以及多邊體系和治理的轉型和可持續性有關的挑戰,直接影響到《公約》的執行,並且日益改變社會。它們十分複雜,需要通過將均等置於決策的核心來建立集體智慧。秘書長所稱“大幅推進 均等”是共同決策和建立有韌性的社會所需的創新解決方案的關鍵。

A. 和平與政治穩定

5. 儘管衝突和危機不斷升級,婦女是可持續和平的主要推動力,但婦女在預防衝突和危機以及和平談判和建設和平努力中的代表性在結構上仍然嚴重不足。1992年至2019年間,在和平進程中,婦女僅占談判者的13%、調解人的6%和簽署人的6%。2022 年,婦女作為談判員代表衝突各方參加了聯合國領導或共 同領導的5個積極和平進程中的4個。然而,從比例上看,她們的代表比例僅為16%,與2021年的19%和2020年的23%相比進一步下降。2023年,沒有一項 所達成的和平協定的簽署方中有婦女團體的代表。在討論核武器威脅、軍費開支增加、武器和彈藥擴散以及新技術武器化等重大問題的國際論壇上,婦女僅占與會者的三分之一。

6. 虛假資訊和兩極分化有可能加劇衝突。雖然婦女在政治決策中的領導作用帶來了更大的穩定與和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的需求,並加強了合作,但婦女的 政治代表性和公民空間日益受到壓制,因為婦女組織的活動受到限制,女政治家、記者和婦女人權維護者受到越來越多的攻擊和恐嚇,婦女和女童人權方面的世代進步受到挑戰並遭到逆轉。

B. 可持續、包容和基於人權的經濟

7. 婦女的經濟自主是享有權利的關鍵,也是實現包容性經濟增長、消除貧困、社會正義和可持續發展的途徑。這是邁向以人權為基礎的經濟的關鍵一 步。然而,婦女在許多非正規、低薪、低創新和經濟利潤低的部門中人數過多,這在很大程度上將她們排除在決策職位之外,使其無法影響經濟。婦女在經濟治理架構、多邊金融機構、償債系統、資本市場、工業基礎設施架構、貿易談判和公共採購制度等決策方面的代表性不足。例如2023 年,婦女擁有的企業僅獲得 1%的公共採購市場中的政府合同,婦女在專利申請中僅占發明人的17.7%。在勞動力市場上,婦女僅占管理職位的28.2%,對185家中央銀行的調查顯示,只有 16%的中央銀行由婦女領導。2019 年,婦女初創企業的風險投資僅占 2%。數位經濟日益重要,性別數字鴻溝持續存在,有可能加劇這種情況,並造成新形式的系統性歧視。

C. 氣候變化和減少環境災害風險

8. 正如關於氣候變化背景下減少災害風險所涉性別方面的第37號一般性建議(2018年)所強調的,氣候變化和災害加劇了性別不平等和對婦女和女童的交織形式的歧視,增加了她們遭受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的影響的可能性。《2015- 2030 年仙台減少災害風險框架》也強調婦女在減少災害風險方面的關鍵作用。 研究表明,女性議員較多的國家更有可能通過氣候變化和土地保護政策和批准環境條約。同樣,讓更多婦女進入公司董事會與提高能源效率和減少環境足跡有關。在農業地區,婦女的傳統和原住民族知識是農業、氣候變化管理和資源管理方面適應性做法的關鍵。然而,領導氣候和環境活動的婦女,特別是年輕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決策之外。截至2020 年,婦女僅占環境部門部長職位的1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八屆締約方會議締約方代表團中的女性代表比例為 34%,這一比例在過去 10 年中一直停滯不前。

D. 技術發展,包括人工智慧的興起

9. 快速發展的技術轉型,在作為數位化轉型核心驅動力且其重要性呈指數級增長的人工智慧的推動下,正在改變全球社會。如果採用基於包括婦女權利在內的人權和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方法來開發,第五次工業革命就具有造福人類的巨大潛力。多樣化的觀點和集體智慧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然而,由於在獲取包括數位掃盲在內的技術以及在科學、技術、工程、數學(STEM)研究、 職業和領導職位方面的性別差距,婦女在這些技術進步的發展中的代表性嚴重不足。例如,婦女僅占所有 STEM工作者的 29.2%,約占人工智慧勞動力的 30%。他們僅占人工智慧博士的18%,人工智慧論文作者的13.83%。只有12.4%的婦女是STEM領域的頂級高管。人工智慧系統還顯示出反映和放大性別偏見的趨勢,這種偏見表現在歧視性產出中,有可能導致性別平等成果的倒退和新形式的結構性歧視。

E. 多邊體系和治理的轉型和可持續性

10. 必須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應對上述破壞性挑戰。多邊主義的作用在過去幾十年裡顯著擴大,多邊主義的規則和平臺往往維持歧視,包括婦女代表性不足,而且往往不足以應對當前挑戰的複雜性。一個堅決致力於納入青年和代際領導的均等制度決定著多邊體系的有效性、可持續性、復原力、合法性和問責制。


三. 婦女在決策系統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的七大支柱

11. 父權結構阻礙婦女在決策系統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父權制是一種深深植根於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結構中的權力體系。它創造了一種等級制度,歷史上賦予男女不同的角色、價值和品質。這導致了一種勞動分工,婦女主要負責家中和家庭的私人領域,而男子則是政治和經濟公共領域的主要行為者,其基礎是對這兩個領域的努力給予不同的權重。父權制滲透所有社會。最嚴重的是,它採取了系統性壓迫和統治婦女的體制化制度的形式,目的是維持一種越來越多地被稱為"性別隔離"的制度。因此,必須將“性別隔離”罪編纂成法,以便對基於性別的犯罪充分追究責任。

12. 本一般性建議中提出的解決父權制的變革性方法符合《公約》第5(a)條,該條要求締約國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和做法。

13. 為此,委員會確定了在決策系統中實現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的七大支柱:
(a)將決策系統中男女比例 50/50 作為起點和普遍規範;
(b)有效的青年領導力取 決於均等;
(c)交織性與將各類婦女納入決策系統;
(d)跨領域決策系統的綜合方法;
(e)婦女在決策系統中的平等權力和影響力;
(f) 促進婦女在決策系統中平等 和包容性代表權的結構轉型;
(g)民間社會在決策系統中的代表性。

A. 決策系統中男女比例 50/50 作為起點和普遍規範

14. 婦女在決策中占 30%的目標不符合《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核心目標,因為這傳達了一個資訊,即男女不平等是合理的。只有當決策是建立在 50/50 均等的基礎上並平等考慮到雙方的利益時,決策才會具有真正的、動態的意義和 持久的影響。婦女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也是廉正的一個重要驅動因素,因為它打破了預先建立的共謀網路。

15. 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表明,越來越多的締約國已經通過或正在考慮關於選 舉和其他決策角色的平等法律。均等意味著男女以 50/50 的比例充分平等地分享權力,這是包括政治、公共和經濟生活在內的所有領域的永久核心特徵。因此,一旦婦女的歷史劣勢得到糾正,保障平等的立法就不會被取消,而是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以及善治的永久和普遍特徵而存在。本一般性建議中提到的均等總是 指各類男女比例 50/50 均等。

B. 有效的青年領導力取決於均等
16. 事實證明,青年是促進人權、可持續發展以及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利益攸關方,各國強調了青年參與決策的重要性。《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未來契約》確認青年是積極變革的關鍵力量,能夠發揮自身潛力,確保建設一個適合子孫後代的世界。然而,女童和男童、青年男女之間的性別不平等損害了他們在建設一個更美好世界方面的作用。此外,現有的青年參與辦法往往將青 年視為一個同質群體,從而強化了使不平等現象長期存在的社會規範和結構。 需要對青年人的參與採取變革性辦法,以實現今世後代在決策中的平等。平等對於確保青年人能夠建設一個和平、平等、包容和可持續的世界至關重要,這個世界能夠滿足青年人的需求,落實青年人的權利,確保青年人的共同領導和代際團結,並使他們能夠預測和克服危機。

C. 交織性與將各類婦女納入決策系統

17. 《公約》規定,締約國必須處理與其他形式歧視交織在一起的對婦女的歧視,其中包括新出現的歧視形式。在關於締約國在《公約》第二條之下核心義務的第28號一般性建議(2010 年)中,委員會澄清說,交織性是理解締約國義務範圍的一個基本概念,這一概念在關於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 (2015年)和“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2017年),更新第19號一般性建議”中得到進一步澄清。委員會不斷提出建議,以解決交織性和不斷演變的歧視形式,包括與決策角色有關的歧視,還發佈了關於身心障礙婦女的第18號一般性建議(1991年)、關於老年婦女問題和保護其人權的第27號一般性建議(2010年)、關於農村婦女權利的第34號一般性建議(2016 年)和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的第39號一般性建議(2022年),這些建議都呼籲平等和包容性決策。為了確保真正包容性的決策系統,各類婦女,特別是作為平等可持續性保障者的青年,需要成為旨在實現這一權利的立法、戰略、政策和方案的主導力量。

D. 跨領域決策系統的綜合方法

18. 決策跨越各個相互關聯的領域。關於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號一般性建議(1997 年)澄清,締約國在第7條下的義務涵蓋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領域。第8條進一步保障婦女在國際一級代表本國政府和參與國際組織工作的權利。 將第7條和第8條與第5條、第9條至第16條放在一起閱讀,闡明了擴大婦女在所有決策系統中的代表性的方法。這與第1條和第3條是一致的,承認婦女權利在所有生活領域的相互關聯性。委員會還強調,在包括人工智慧在內的所有新興領域,都需要婦女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


E. 婦女在決策系統中的平等權力和影響力

19.《公約》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建議(1997年)強調,象徵性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婦女必須平等參與各級決策。然而,父權制規範往往限制了婦女進入高級決策層的機會,而在這些決策層,婦女可以推動和影響議程。決策角色的分配也往往反映出性別隔離的模式:例如,部長職務的分配往往基於對男女責任的陳規定型觀念的假設。決策中的平等和包容 性代表權意味著男女在各級都可以發揮所有作用。這還意味著重新評估問題並確定其優先次序,以及確保各問題領域的平等。

F. 促進婦女在決策系統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權的結構轉型

20. 序言和第5條及第 11(2)(c)條規定,要實現完全平等,就必須改變社會和家庭中性別角色的陳規定型觀念,並對工作進行重新分類。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 建議(1997年)闡述了家務工作和照料義務、婦女在經濟上對男子的依賴以及漫長而不靈活的工作時間如何構成婦女平等和包容性參與決策的障礙。要改變這些規範和定型觀念,就需要公共和私人領域的性別角色和責任有結構性轉變,營造一種環境,使男女能夠平等地將專業職責和能力與家庭和其他照料責任結合起來, 包括通過新的工作安排,以及重新調整生產力、貨幣化和照護經濟的概念。

G. 民間社會在決策系統中的代表性

21. 婦女在民間社會中的代表性,對於將性別平等視角納入決策以及就制定促進性別平等的立法和政策向各國提供諮詢至關重要。特別是,必須將婦女權利組織和婦女人權維護者的作用視為與其他民間社會組織同等重要,還必須在民間社會組織中實現均等。為創造更具包容性的治理形式,各國應開闢道路,消除任何障礙,扭轉日益封閉公民空間的趨勢,確保權利保護,並向婦女和女童組織及婦女人權維護者提供財政支持和能力建設,以便它們能夠實質性地參與所有領域的決策,包括但不限於狹義上被視為“婦女問題”的問題。還應支援其 他民間社會組織建立均等制度,將其視為自己的職責,並增強其實現平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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